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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出台正当时  配套法规应跟上

(2013-01-02 07:26:30)
标签:

杂谈

民意

第十

职权

应跟

分类: 时事评论

依法治网迈出可喜一步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信息保护终于有专门的法规可依了,依法治网又向前迈出可喜一步。

    互联网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无端外泄是常事,因此而受到不良信息的侵扰也是家常便饭。如五花八门的卖房短信、商品打折、促销邮件、保险推销电话等,令你不胜其烦。更有很多不良信息设下种种陷阱,通过网络进行巨额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让人防不胜防。《决定》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信息安全,确立网络管理制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重点解决了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滞后的问题。

    针对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比较分散,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决定》开宗明义地指出出台法律是“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公众反应最为强烈的泄露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网上诈骗、网络谣言等不法行为,《决定》给予重点约束,针对性强,合乎实际。如,《决定》第一条、第八条都从保护信息的层面规定个人电子信息,不得提供出售。针对人人厌恶的“垃圾信息”问题,第七条规定未经用户同意,禁发垃圾短信,让人心里顿时一亮。《决定》还明确了责任主体和监管权力,对主管部门履职、网站相关责任,在第五条、第十条规定中都有清晰表述。可以说,这部法规的出台为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装上“法律的盾牌”,有利于保护网络环境中的个人权益免受侵犯。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让法治为网络发展护航,涵养激浊扬清的网络“正能量”,乃万民所愿,国之大事。然而,要真正做到依法治网,仅靠《决定》是不够的,毕竟只有十二条,操作上难以“准确定位”,需要打出“组合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或修改相关的配套法规,内容要全面,责任要明晰,措施要具体,可操作性要强,从而使“决定”更好、更快地落到实处。

    针对公众担心的《决定》出台是否会影响网络反腐问题,日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担心是没有必须的”,他说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力包括利用网络揭露腐败行为,对通过网络提出监督、批评意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予以切实保护,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我想,为打消公众疑虑,应该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内容上要更为明确和细化,并体现奖惩分明的原则,以便于反腐工作积极有效地向前推进。(董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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