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渎职 罪责当咎
(2010-12-07 1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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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自杀事件广而告之提高思想认识张某 |
分类: 世相评说 |
网络渎职也是罪
利用腾讯QQ“相约自杀事件”同记者拍摄“跳楼事件”何其相似乃尔!谁都明白,人命关乎天,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没有什么比人的生命更珍贵。因此,我们判断一切事物和行为的正确与否,必须坚持生命优先的原则。
从QQ相约自杀案件的本身本说,腾讯公司究竟该不该负法律责任?负多少责任?这要看它与案件的关联度。从相关报道得知,张某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腾讯网管人员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范某与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特定对象”即非点对点的私密通信,而是将之公开化;“多次”和“长期”公开告示,更是将之广而告之。而作为运营商的腾讯公司,自有对公开性信息的监督责任,并且有义务有能力对损害用户利益的不良信息进行制止和报警。但腾讯网管人员显然没有做到,而是对此置若罔闻,视而不见,致使事态严重恶化,出现自杀行为。在此案件中,相对于发自杀邀请的主犯张某,腾讯公司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包容责任(法律条文称为“包庇罪”),无论在法律上,还是从道义层面,都是不可饶恕的。
腾讯QQ相约自杀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网络通讯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们在享受快捷便利的同时,各种新的形态的犯罪活动也悄然滋生,由此网络运营服务被不断赋予新的使命、新的职责。网络渎职也是犯罪。广大网管人员只有提高思想认识,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恪尽职守,时刻保持清醒和警觉,才能真正为用户提供优良服务,为他们生命筑起一道安全屏障。(董聚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