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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药监局申请称: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6日对被执行人长生公司作出吉食药监药行罚[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已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送达长生公司。长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没款。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分别于2019年4月1日和2019年4月19日催告长生公司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长生公司逾期仍未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吉食药监药行罚[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中如下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91978172.89元;2.罚款7212301996.02元。合计金额9104280168.91元(玖拾壹亿零肆佰贰拾捌万零壹佰陆拾捌元玖角壹分)。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诉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10月16日送达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罚款缴纳期限届满之前向我局申请延期缴纳罚款,我局同意其延期至2019年4月16日前缴纳罚款。2019年4月1日,我局已向该公司送达缴纳罚款催告书,由于该公司至今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
以上长春长生向国家药监申请过延期缴纳罚款,而没有理吉林药监。
3.国家药监罚款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9日裁定强制执行,吉林药监罚款由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2日裁定强制执行。
4.2020年1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国家药监罚款不再执行。
裁定文书表述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2执12774号案件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5.长生31亿资产,负责7个亿不到,光现金就有10个多亿,国家药监罚款优先级一定高于吉林药监的啊,国家药监的罚款强制执行时可以得到的啊,怎么法院可以裁定因为长春长生破产清算终止执行国家药监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