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2/醉酒开车入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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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开车入刑一直都有争议,争议焦点在醉酒开车上路,被交警逮到就是犯了罪,不讲情节是否恶劣,不论犯事层级,是否造成后果,都按"危险驾驶罪"定罪,一律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律师、公职人员和国企员工要丟悼工作,给当事人留下刑罚记录,就是留了案底,对这些人以后的生活造成相当大的影响。说实话这有点冤,有点过份。过去醉驾一直被列为非犯罪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发现,也会被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要被拘役,但时间不长。如果开车喝了酒,醉了酒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撞死了人,把人撞残,损坏了东西,将别人的车碰毁碰烂,违反了交通法,形成了严重后果,那该怎么判刑就怎么判,沒任何一句可说。问题是虽然喝了酒,甚至喝醉了酒,开车上了路,但没发生交通事故,沒犯什么事,也就是没形成后果。那该入刑吗?
就好比一个人拿着刀,在大街上挥舞,说我要杀人,可他并沒杀人,也就是喊了喊,做了做样子,没有造成现实侵害行为,实际危险并没有发生,你能说他犯罪了吗?
任何法律都应遵循罪刑适用原则,严格准确掌握量刑标准,这个很好理解,就是严重犯罪就一定重判,轻微犯罪则轻判,罪当其罚,罪刑相称。醉驾完全可能会发生危害,达到了形成损害的危险边界,如不加以阻止当然可能形成相当危害。但并不是所有的醉驾,甚至是大多数醉驾都没有造成危害,都没有发生事故,这种醉驾后不分是否形成危害,不分青红皂白,全部一律入刑显然违背了罪刑适用的根本原则。
有人列举醉驾的种种"恶果",强烈主张矫往过正,对酒驾持宁肯"错杀三千,不放过一个"的态度。可我们对醉酒再深恶痛绝,也不能拿法律当儿戏,对醉驾一律一刀切,是醉驾就入刑,定罪完全情绪化,那么简单粗暴,随意扩大化。实际上疲劳驾驶和闯红灯一定都不比醉驾危害小,是不是也该入刑,之所以沒这样做,还是考虑到了罪刑适用的这个原则。历史上的"严打",超越法律尺寸随意定罪,错判错杀无数,给中国社会留下一道深深的伤痕。严刑酷法会造成社会处境恶化,并不能达到社会安定的效果,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呼和吉勒图案就是典型,这个历史教训应该深深地吸取。前一个时期,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的条件,不应仅从文意上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张军还表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沒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严劣的前提条件,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个表态显然是对过去醉酒一律入刑是个“校正",这说明上边己意识到了过去一刀切的不恰当。
美国关于酒驾也有处罚,但对未造成实际伤害,初次犯事,情节轻微的醉驾不定为犯罪,多是处以罚金和社区服务,一直是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层级加以处理。顺便说一句,在欧洲喝一杯啤酒,或少量红酒仍可以开车,不会被认为是违法,属于正常现象。
(文与图完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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