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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地址:http://www.sex-study.org/news.php?isweb=2&sort=128&id=1062
(我稍后会给他们发信,如果你们发现没有了,大概是我投诉的结果)
简单说下,蔡玲这个文章全部是抄袭我的(不是局部抄袭),没有她自己独创的东西。她拿不出自己访谈女农民工的资料,也对此不能进行说明。
此文曾在《中国性科学》上发表,被我举报后,该杂志说会通知网上期刊库撤掉此文,但他们不会发表正式说明,还说此文蔡玲没有交版面费,他们还委屈得很呢。——这杂志煞笔,不解释。
不细诉了,反正后来她又道歉了,但没有承认抄袭。
该声明如下:
撤文申明
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
《中国性研究》编辑组
2010年2月20日
至于为什么正式撤销的文章他们又发在网上,我就不知道了。我也不知道这文是什么时候上的网,反正我是今天才看到。
围城中的拉拉:女同性恋给传统婚姻制度带来的挑战
http://www.sex-study.org/news.php?id=1085&isweb=2&sort=72
此文增补修订后,题目改为《女同性恋者的婚姻和家庭给传统婚姻制度带来的挑战》,发在《社会》上,期刊库应该能搜到。
有没有抄袭可以自行对比。
附:
女农民工中的拉拉:游离于城市边缘的特殊群体
作者:蔡玲
时间:2012年07月31日
来源:2009《中国“性”研究第31辑》,万有出版社,台湾高雄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
摘
关键词:女农民工同性恋;真实婚姻;形式婚姻
Female migrantworkers in the Lesbian:
Cai Ling
Abstract:
Key words:
当代中国在完成其城市化以及社会转型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在以家庭的破裂为代价,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同个体精神灵魂的归属似乎成为了反比。由于新的价值观、自身情感的不同认可和个体对身体、欲望的重新肯定,使得当代中国的同性恋者数量不断的增加,同性恋的问题已经不再单纯是男人或者女人的问题,它已经成为了社会的晴雨表。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流动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从农村涌入了城市,成为了活跃在城市当中、不可忽略的一份子。这部分的人群,已经被我们冠于了“农民工”这一带有特定时代含义的称谓。相对于一般同性恋者而言,农民工中的同性恋者的生存状况是隐蔽和容易被忽视的,尤其是那些远离自己家乡、亲人在异地他乡,进城务工的女性农民工同性恋,许多人更是对其没有完全的认识。由于社会压力和种种其它社会因素,使得她们当中的很多人,处于婚姻状态,然而由于她们对性实际取向的特殊性,使得她们有很大的角色矛盾和内心冲突。女性同性恋的婚姻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真实婚姻,一种是与男同性恋组成的形式婚姻。在这两种婚姻状态中的女性农民工所面临的系列问题很多都是值得探讨的。
一、形式婚姻下的伤害
由于中国的婚姻更多强调的是父母和社会的认可,尤其是在思想相对传统的农村,所以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形式婚姻成为中国同性恋群体,特别是农民工同性恋群体的一种较为常见的特殊婚姻模式。形式婚姻即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的互助婚姻模式,他们通过互助建立家庭,抵挡外界的压力,在婚姻的保护伞下获得各自生理和人格上的独立。理论上来说,女同性恋的形式婚姻分为两种:一是与难同性恋组成,二是与男异性恋组成。但由于男异性恋很少有形式婚姻的需求,所以第二种的形式婚姻在现实中十分罕见。
由于对形式婚姻的期望和需求不同,男女对于婚姻的期待往往并不一致,导致形式婚姻中很容易出现冲突和矛盾。对于进程务工的女性同性恋农民工来说,由于她们身份上的特殊性,加之经济上也往往较为紧张,使得她们寻觅结婚对象的难度比一般的同性恋者更大。另一方面,由于她们来自思想较为传统的农村,家中催促婚事的情况又很频繁,自己未婚的身份会使得自己在家乡的父母难以向乡亲解释,都成为了她们难以回避,但又难以解决的难题。
事实上,就算是找到了可以组成形式婚姻对象的男性同性恋,组成了形式婚姻,在这条貌似安全的通道上,她们走的路也依旧困难重重。
首先,在形式婚姻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一方的真是伴侣,从而引发出在普通婚姻中不会出现的冲突,比如子女的姓氏。在正常的婚姻中,子女跟随父亲的姓氏,是件常人很好理解、甚至被认为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但是在形式婚姻中,女方真正的爱人有可能会认为这样就将自己完全排除在外,对自己不公平。尤其在很多农村地区,子女的姓氏问题,往往被看的十分重要,在这种传统观念的背景下,很多女性同性恋农民工,尽管一方面内心明白孩子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但另一方面,却又十分坚决的要求姓氏要和自己一致。
其次,在形式婚姻中,物质利益往往会造成双方很多的不满。在形式婚姻中,由于仅仅要是只是个形式,所以男同性恋者不乐意像正常夫妻中的丈夫那样把家中的经济权力交给妻子,也不乐意女方在经济上太多的依赖男方;然而由于农民工群体的收入较低,农村对于结婚这类事情又看的很重,所以就算是形式婚姻,女同性恋者也希望男方能有更多的经济支出,彩礼、聘礼等在农村是难以取消的,双方为了婚姻看起来的真实性,也不得不强迫去做,但又希望自己可以付出的很少,对方可以给予的很多。这种都想获利,不想付出的婚姻难免会有诸多的问题。
第三,在形式婚姻中女性的投入。虽然进入婚姻的一开始,女性同性恋者就明白这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婚姻,她们同身边那个法律意义上的丈夫并没有爱情可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她们的一些行为却又同那些深爱着自己丈夫的异性恋女子有着十分接近表现。表现在女性农民工同性恋身上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她们惧怕这种形式婚姻的失败。虽然现在社会对婚姻的包容度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变,离婚者已经不再像十几年前那样被人看不起,但是在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离婚还是一件丢人的事情,尤其是女性离异者,包括她的娘家,一样会成为周围人说笑的谈资。所以,这些来自农村地区的女性同性恋农民工,虽然自己的性取向发生了改变,但是还是和异性恋女子一样,十分在意自己婚姻的完整性。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最稳定的婚姻并非单纯的建立在双方的感情基础上,而是掺杂着诸多交易性的实质、仪式上的过程和共同生活中的互动等因素。所以在两性未能完全实现平等的社会中,在女性整体在经济社会中处于弱势的环境中,以女方提供性行为的婚姻才会是相对稳定的,而这恰恰是形式婚姻所欠缺的,也是形式婚姻不稳定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二、同性恋中的婚外恋
婚外恋,这个词对于女性同性恋者而言似乎是件更加难堪的事情,对于婚姻之外的那个“爱人”来说就更凸显残酷了。婚外恋本身的特点就使得当事人有着巨大的压力,而女性农民工中的同性恋者由于经济上处于弱势,同时又没有潜在的婚姻替代前景,使得她们显得的生活更加暗淡。
由于很多同性恋者的婚姻本身就是一种形式婚姻,所以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外恋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形式——“三人行”,即一个房间中住着三个人:有着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和女性同性恋的真正爱人。这种“三人行”的生活方式,貌似稳定,实质上却往往带给三人更多的痛苦。
由于传统婚姻和婚外同居关系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在同居关系不受到任何的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一旦出现什么意外状况,同居的一方就很可能受到伤害,而这种伤害在很多情况下又是难以启齿的。
除了这种“三人行”形式的婚外恋,还存在着一种两个已婚女同性恋之间发生的“婚外恋”。而这种情况下发展出来的感情,会由于双方都是已婚的身份而发展的更加不顺利。对于女性农民工同性恋者而言,她们一方面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有着某种对家庭义务的认识,使得她们对其它已婚女同性恋在向她们示好的时候,往往会犹豫;另一方面,她们自身经济收入不高,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与男方在经济上的支持;同时她们自身对于这种非正常状态下的恋情也没有什么希望,看不到未来。由于传统婚姻对人们的影响十分大,社会甚是女性同性恋者自身都认为她们的情感必须遵循传统的婚姻和家庭规范,而这些都使得女性农民工同性恋者挣扎于痛苦的婚姻生活之中。
三、同性恋者的亲子关系
在传统的婚姻中,孩子通常能够起到巩固婚姻的作用,但是在女同性恋的婚姻生活中,孩子的存在却往往可能成为一种潜在的麻烦和威胁。
拥有了婚姻后的女性同性恋者,不可避免的将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是否要孩子?因为一方面,结婚后作为丈夫的一方要求要孩子,这个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而另一方面,自己的恋人往往不会同意这一她们看来“过分”的行为。这样的处境,都使得她们处于两难的境地。
另一种情况是,女性同性恋者自己本身想拥有自己的孩子,这点同她们不爱男人并没有矛盾,喜欢孩子可以是任何人的一种天性。但是那些没有形式婚姻,而是同她们的恋人同居的女同性恋者,如果想拥有孩子就十分困难了,这点在女性农民工同性恋者身上就显得更为困难了。首先,由于是移动外来人口,她们不具备领养小孩的资格;其次,外出务工的工作性质,又使得她们收入水平一般较低;第三,现在医学上可以实行的人工受精等方式,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似乎又太过遥远。
在形式婚姻中,一旦夫妻之间离婚,那么子女的归属就会变得比正常的夫妻更加复杂。因为形式婚姻中的双方,一般都是同性恋者,对于他们来说拥有一个有自己血缘的孩子,已经实属不易,形式婚姻结束后一般不会再和另一个异性再次组成家庭并生养孩子了,所以这个已经存在的孩子就会是双方父母都要争夺的对象,事实上这点就是上了法庭对于子女的归属问题,法官也会感到比一般家庭更加难以判夺。
对于离婚后子女跟随母亲的同性恋来说,这种生活模式并不被看好。首先就是如何带着孩子继续拉拉生活?母亲的同性恋身份是否要隐瞒子女?能隐瞒多久?这样的生活状况会给子女带来心理影响嘛?孩子该如何面对自己的恋人?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足以对女同性恋妈妈们造成困扰。还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同性恋者的孩子以后的性别取向有多大程度会受到其父母的影响?
四、结论与讨论
生理父亲、法律父亲、女同性恋者的爱人,这些不同与正常婚姻中所出现的人以及各种复杂关系的错位,都使得传统的伦理规则无法适从,而新的伦理规则却又一时难以建立。在这一错综复杂的关系中,女同性恋者承受的是家庭、社会的双重压力,她们的性别取向可能并非她们个人主观意愿能左右的,但是却要担当全部的负重,这不能不使得我们对此有一定的思考,到底该如何面对和处理这一现实状况?这样的一群人我们该用怎样的方式去帮助她们?
或许,在未来的某个时候,我国会出现关于同性恋婚姻或同居的相关立法条文,但不管怎样围绕在女同性恋者的困扰和障碍都必须首先得到更广泛的关注和解决,应首先充分的认识传统婚姻存在的局限性,承认传统婚姻在同性恋这一问题上的不兼容性。虽然我们不可否认拥有漫长历史的传统婚姻已经拥有着强大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但是我们一样应该更多的关注不同群体的女性同性恋者她们实际的生存状况,力图使她们同样可以拥有一个较为满意的身份和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