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程序空转常见情形
(2022-09-15 2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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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否法院受案范围程序空转。无论主观故意还是认识不足,法院受理后,未开庭或经过开庭,在三个月内下达裁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随后当事人上诉,二审处于各种因素考虑,几乎都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实体审理裁判此案,这样一个过程半年消耗,没有一个法官或法院被追究责任,也不需要追究。相信很多律师有经历。
2、 主体是否适格空转。如出现起诉县政府行政赔偿,一审以被告主体错误,裁定驳回起诉,随后上诉维持一审,申请再审才撤销原审裁定,也有再审不能改变,只能改换被告重新起诉,就这样两三年过去了,还有更悲催的是,主体又回到原点,笔者亲身经历,最初主体是正确的,被法院反反复复折腾几个来回,坑害的是当事人,涉案法官丝毫无关。
3、 是否复议前置、裁决前置空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前置规定也算明确,有的法院借复议前置,开庭后驳回起诉,要求先复议,一转半年过去。
4、是否先申请赔偿空转。起诉确认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已经判决确认违法,赔偿案件被裁定驳回起诉,法官理由是应该在判决确认违法后再申请赔偿,对法律理解不可思议,非要通过二审或再审才进入赔偿案件审理,当然,有法院还要求等政府作出赔偿决定,又涉及直接起诉赔偿还是要求撤销赔偿决定歧义,循环往复。
5、哪个法院审理空转,
6、评估、鉴定过程空转。如赔偿案件选择评估机构、评估过程、评估结果送达,一晃就是一年,甚至重新估价,估价鉴定不计入审理期限。
7、确认违法、行政赔偿等分案审理、分开判决空转。有的分开立案、分开审理,有立一个案件,有前后立案,五花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