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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的保险利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0-05-30 09:33:52)
标签:

杂谈

分类: 保险与理财
     

 

    夫妻离婚后,前妻就分割前夫领取的保险金和退保费共9.5万元而起诉。因杨先生在购买保单时,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保单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去除杨先生支付的保姆费等款项后,闵行区法院于日前作出杨先生支付给陈女士钱款3.5万元,电视机一台和电脑一部等其余夫妻共有财产归杨先生所有的一审判决。

    陈女士和杨先生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2004年12月,杨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国寿鸿鑫两全保险。2007年10月,陈女士起诉离婚,在法院在核对夫妻财产过程中,双方均未提及上述保险。2008年1月,杨先生从保险公司领取了生存保险金4932.99元,2008年3月,杨先生因办理退保而取得退保金9万余元。2008年9月8日,双方经调解离婚。在案件的审理中,双方均同意财产将另案处理。为分割未处理的财产,陈女士起诉,称除了保险金需要分割处,另有自己购置的电视机一台和电脑一部也未分割,故提起分割杨先生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及退保金计9.5万余元,并电视机和电脑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而杨先生辩称在双方离婚时,其生存保险金及退保金已用于生活开销,实际已不存在。

    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先生购买保单一份,该保单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均同意财产另案处理,而此后双方之间的其他案件也未涉及保单利益的分割,故陈女士仍有权要求对杨先生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及退保金计9.5万余元进行分割。杨先生称陈女士已放弃对上述款项进行分割,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杨先生称购买保单时欠有债务4.8万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关于杨先生提及的支付保姆费一事,因陈女士自述其于2007年10月已离家,故可认定保姆费由杨先生支付。综上,酌定杨先生应支付生存保险金及退保金的分割款3.5万元。关于电视机和电脑,陈女士同意归杨先生所有,故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生命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分区经理、高级培训讲师、理财规划师,原系新华保险业务主任、TOP龙城圆桌会员.家庭投资理财及风险管理高级顾问:曹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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