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共债”与“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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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李启来律师两高再审案民商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
分类: 婚姻家事 |

婚姻中的
“共债”与 “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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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03年登记结婚,于2021年登记离婚。2011年,张某与王某共同购买了A房屋。2015年张某因生意紧张向案外人李某借款60万元。张某因到期未偿还李某借款被李某诉至宝坻法院,李某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张某同意将A房屋用于偿还李某借款,房屋上的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但是王某称其并不知情房屋被用于抵债,遂诉至宝坻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共同财产损失。
法院判决
关于60万元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知道案涉债务。其次,关于案涉借款的用途,现仅有两张借条注明用途,但通过现有证据无法分析判断是否用于注明的用途。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6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王某主张的赔偿其夫妻共同财产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
张某称处置涉案房屋时已告知王某,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其主张。王某主张按照张某处置涉案房屋时的价值给付其折价款,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折价款金额。
因处置时涉案房屋还需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5万余元,该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由张某偿还还是由王某偿还均应予以核减,即张某需给付王某涉案房屋折价款(房屋总价值-贷款及利息)/2。
婚姻中,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接着往下看吧!
01
#夫妻共同债务#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几种: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对债务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是该债务的产生是因为家庭生活需要,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除外。如本案中,张某向案外人李某借款的60万元,借条上只有张某的个人签字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且无证据证明王某对此借款事宜知情或认可,因此法院认定该60万元借款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该笔债务由张某个人偿还,而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因此本案在最终计算王某共同财产损失时并未将该笔债务扣除。
02
#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共同为家庭生活作出贡献,因此不论夫妻双方各自经济实力如何,上述财产均为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的主要是体现与人身专属性质相关或在婚前已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人身损害所获得赔偿或补偿或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归夫妻一方所有。
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法律提醒您:
在法律的经纬中,“共同财产”是爱的积累,见证岁月静好;“共同债务”是信任的试金石,考验风雨同舟。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而是为每一份承诺筑起护城河——它告诉我们,爱需要坦诚,更需要智慧:婚前明晰归属,婚中守住底线,离时方得从容。
愿每一对夫妻,既能共享阳光下的温暖,也能共担暗夜里的风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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