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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线上课程能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2025-04-17 09:00:19)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资讯评论

[债权债务系列]

来源人民法院报

 

网购线上课程

能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1日,李女士浏览网页时,被某信息服务部的宣传所吸引。该服务部声称其辅导资料提分显著,还列举了高考状元为成功案例。经电话沟通,双方确定高中版辅导资料售价6000元,李女士当即支付500元定金。6月17日,李女士签收了资料并付清尾款5500元。然而,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女儿对网课学习十分抵触,完全不愿意配合。6月22日,看着未拆封的学习资料和从未登录过的学习账号,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岂料遭到了商家拒绝。协商无果,李女士一纸诉状将该服务部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退还6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李女士要求退还6000元货款的诉求。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以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权利。

李女士购买网课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双方之间依法成立的交易关系受法律保护。且李女士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接受和使用相关网课的授课,并于七天内向商家申请退货退款,该货物也并非上述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畴,因此,李女士行使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法定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商家拒绝退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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