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卡丁车突发事故致伤残,责任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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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李启来律师民商事诉讼两高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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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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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丁车作为一项新兴的娱乐运动,受到不少人的青睐与追捧,在赛道上可以体验到“速度与激情”,感受惊险刺激后的解压与放松,但卡丁车运动除了休闲娱乐的特性外,其本身的风险性亦不容小觑。若消费者在玩卡丁车时发生意外导致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金女士与朋友相约到某文化公司经营的卡丁车游乐场游玩,在驾驶卡丁车过程中,金女士因未佩戴头盔及采取其它有效保护措施,头发不慎卷入卡丁车后置发动机内,导致金女士受伤。经鉴定机构评定,金女士的伤情被评定为无毛发面积超过50%,构成九级伤残,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金女士遂将某文化公司及其投保公众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原告认为:被告某文化公司作为卡丁车游乐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场所“安全须知”未张贴在醒目位置,且游玩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某文化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公众责任险,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向原告进行赔偿。被告某文化公司辩称:根据事发时监控视频来看,此次事故原因是原告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头盔和护具,且在驾驶卡丁车过程中后仰身体拍照摄像,致使头发散落到车轮下发生事故。被告方在卡丁车场设置了明显的提示标志和警示标志,并张贴了卡丁车安全须知,要求在驾驶过程中不能穿着飘动的衣物,要求女生按照要求将头发完全塞进面罩内,以免衣物或头发卷入车辆发生危险,另外也明显提示了驾驶过程中不能使用手机或接打电话以及摄影拍照等。此外,在原告驾驶卡丁车之前,游乐场工作人员已明确提示必须佩戴头盔等相关要求,而原告未按要求佩戴,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原告的自主安全意识不强及其它自身过失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某文化公司在其处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属实,其中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4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80万元,同时特别约定每次事故免赔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所以对于某文化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且通过某文化公司的陈述可看出原告对于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药费及精神赔偿金等处罚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任赔偿。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某文化公司作为游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对其游乐场所的消费者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某文化公司举证证实其已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安全须知等,但其明知原告在未穿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驾驶卡丁车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仍然放任原告从事该危险行为,被告某文化公司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游乐场所的安全须知等提示,过于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以被告某文化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被告某文化公司在某公司处投保公众责任险一份,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某文化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梁某各项损失248843.92元。法官说法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娱乐项目越来越多,相应地,因体验娱乐项目导致的事故也逐年增多。这其中既有消费者自身单方面的原因,也有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是双方共同过错所致。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高于提示义务的安全保障责任,充分遵守相关场地设施建设规范要求,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语,同时应当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律规定和安全保护培训。作为娱乐项目的消费者,特别是参与一些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游乐项目时,更应该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了解清楚其潜在的危险,量力而行;同时在挑选游乐地点时,应尽量优先选择符合经营条件、具备相关资质的游乐场所。游玩过程中注意安全提示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开展,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法官提醒:在游乐场游玩,需要注意些什么?
乘坐游乐设施之前,要注意查验一下它的“身份证”
仔细识别安全标志,看设备是否处在检验有效期内,大型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如果遇到未经过年检、检验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设备,可千万不要乘坐。
乘坐设备前要认真阅读“游客须知”
游乐设施的出口或者售票处都会有醒目的“游客须知”,介绍乘坐游乐设施需要注意的事项,携带小朋友乘坐的游客一定要仔细阅读,对注意事项有了充分了解后再乘坐。
必须听从工作人员讲解,掌握乘坐要点
乘坐设备时应系好安全带,扣好锁紧装置,压紧安全压杠,扶好安全把手,并观察乘客束缚装置是否牢固,是否有破损现象,如果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绝不隐瞒身体状况
乘坐时及乘坐后如发现身体不适要及时向服务人员发出信号,或大声呼叫提醒工作人员停机。
孕妇、酗酒或者患有心脑血管、高血压、颈部、背部疾病或者身体不适者,身高或年龄不符合标准者,请勿乘坐相关游乐设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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