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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相亲有风险涉外婚介不合法

(2025-04-07 10:26:19)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婚姻家事

[婚姻家事系列]

来源中国法院网

 

跨国相亲有风险 涉外婚介不合法

 

【基本案情】

王某与肖某系母子关系,周某与越南国籍女子方某系夫妻关系。2024年9月,经人介绍,王某、肖某与周某、方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就为肖某介绍越南媳妇达成合意,方某承诺为肖某介绍一个未婚的越南女子结婚。约定达成后,周某、方某带着肖某一起坐飞机到越南,经过数月为肖某介绍了一名越南女孩廖某(化名)。期间,因方某称要给付廖某彩礼,肖某按方某的要求先后周某、方某转账18万元。

2024年12月,肖某将越南女子廖某带回国内,相处不到半月发现廖某在越南当地已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肖某认为廖某已结婚,以周某、方某夫妇介绍的女子不符合双方约定,周某、方某也未实际将彩礼给到廖某为由,要求周某、方某返还所转款项18万元。

催要不成,王某与肖某将周某、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方某返还转账,并赔偿相亲过程中的机票签证等费用近2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原告肖某及其母亲王某与被告周某及其越南妻子方某之间的婚介合同无效,判决被告周某、方某夫妇连带返还原告肖某18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本案中,被告周某、方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所收款项作为彩礼给到廖某,二被告实际收取原告肖某转账18万元,应当认定为二被告以盈利为目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该行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方某夫妇连带返还原告肖某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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