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撞”人,谁之过?
(2024-11-08 23:02:04)
标签:
两高再审案民商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李启来律师北京律师 |
分类: 资讯评论 |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原告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告孙某某引领的未拴狗绳的狗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摔倒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孙某某带狗离开现场。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违反动物豢养相关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未构成残疾等级,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90日。王某某将孙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孙某某因违反豢养动物相关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其应就原告王某某因事故受伤导致的上述损失按照70%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据此,判决: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8 234.32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说法
(来源:山东高法)
【免责声明】:
本博客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本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后一篇:夫妻共有财产能否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