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受伤,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责!
(2024-10-14 15:16:30)
标签:
李启来律师北京律师两高再审案民商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
分类: 法律法规 |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
人们在衣食住行方面开始有更高的追求
由房屋装修引发的纠纷也愈加频繁发生
如果在装修时发生意外
造成装修工人受伤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厘清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很关键
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
案件详情
2021年7月
小黄因重新装修房屋需要
将房屋内墙壁、瓷砖等拆卸
及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工作
以每天400元的单价交由老李完成
随后,老李召集几个工友
并自带吊机等工具着手开始施工
2021年8月4日
老李在吊装建筑垃圾过程中
不慎被自行安装的吊机砸伤
并及时到医院治疗
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间
老李共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
被评定为人体损伤七级伤残
小黄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老李将小黄诉至永泰县人民法院
请求小黄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老李与小黄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两种关系的责任承担模式不同。雇佣关系是指被雇佣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被雇佣人接受雇佣人的指派完成其所需要的工作;承揽关系的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结果,承揽人的工作时间、具体工作内容不受定作人支配。
经查明,小黄将工程一并承包给老李,由其自行提供设备、安排人员完成,未直接对老李的工作进行指派,符合承揽关系的“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特征。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发生的损害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只有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黄在定作和指示上没有过错,因事故发生时老李的年龄已经超过六十周岁,所以在选任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小黄承担25%的赔偿责任,余下75%责任由老李自行承担。老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存在一定相似性,但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时,责任承担模式完全不同。雇佣关系中,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原则上无责任,只有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时才承担按份责任。因此,二者在认定时就要明确区分。
雇佣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监督关系,雇佣人指定工作场所、限定工作时间、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定期计付劳动报酬,被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论有无特定成果,其提供的劳务是雇佣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而承揽关系的标的物包含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定作人要求的不仅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从事一定工作,而且还要求这种工作产生对应成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所以承揽关系更注重工作成果而非工作过程。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时,需要尽到注意义务,务必选任有资质的、身体和年龄状况符合条件的承揽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也需要尽到谨慎义务,仔细开展工作,做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避免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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