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案件15条指导意见
(2024-10-12 13:21:20)
标签:
北京律师李启来律师两高再审案民商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
分类: 法律法规 |
1、承租人在管理人通知解除租赁合同后,拒不交付租赁物的处理问题
【指导意见】: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解答》
2、出租人可否起诉要求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应以谁为被告要求返还租赁物?
【指导意见】: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审理中有关疑难问题的解答》
3、承租人的履约瑕疵能否成就合同约定之解除条件?
【指导意见】:
4、根据商用物业租赁合同的约定,出租人对物业公共区域的修缮无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对系争租赁物业所在商场进行大规模维修工程,较大程度地影响了整个商场的经营状况,承租人因要求协商未果而暂停支付租金,出租人能否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
【指导意见】:
5、承租人在转租时向次承租人出示了产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出租的委托书。后在未给予承租人合理期限的情况下,次承租人径行以未向其提供房屋权利证明文件以及转租同意书为由单方面通知承租人解除转租合同,该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能否产生合同解除的后果?
【指导意见】:
6、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既不实际使用租赁房屋也不腾空返还,出租人通知承租人限期搬离,否则出租人将有权自行收回房屋。承租人收到通知后既未回复亦未自行搬离。出租人主张的房屋占用费应计至何时?
【指导意见】:
7、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法院在判定合同解除的同时,应如何合理判定承租人承担修复责任的方式?
【指导意见】:
8、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承租人需承担的责任应否以不超过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出租人可得之利益为限?
【指导意见】: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房屋租赁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9、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并退场,导致租赁物闲置,出租人是否具有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
【指导意见】:
10、合同约定出租人在租期内先行给予承租人一定时间的免租期,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情况下,出租人可否请求承租人支付免租期的租金?
【指导意见】: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1、出租人交付的租赁房屋中存在部分违法建筑,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应当如何处理?
【指导意见】: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12、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违约方对房屋作了大额装修,可否要求守约方给予赔偿?
【指导意见】:
(1)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即装修是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对装修物的处理双方已事先约定,且租赁合同属正常终止。此种装修是一种合法添附行为,处理原则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所有人优益承顶原则。即对所有人有益的装修物,双方事先未约定补偿标准,可由双方协商折价或由评估机构评估重置价(扣除折旧费用)后,由出租人承顶。对于何为对出租人有利的装修物,可通过三项原则确认:
(3)过错负担原则。即按双方过错,在依约定处理、出租人优益承顶原则处理后,对剩余装修物依各方过错程度负担。主要包括:
(4)公平分担原则。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双方对合同终止均无过错的情况下,除双方约定、所有人优益负担以外的装修物的评估现值是双方的真实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只能依公平原则,在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下,由各方对装修损失公平分担。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裁判疑难解答》
13、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来源: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4、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15、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免责声明】:
本博客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本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