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4-10-08 11: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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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李启来律师两高再审案民商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
分类: 债权债务 |
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的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原告应就借贷关系成立进一步举证
——再审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李某向宋某分十几笔陆续转账共计53000元。后李某至法院起诉宋某要求偿还借款53000元。被告宋某主张上述转账并非借款,并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系情侣关系,且提交机票支付凭证及出入境记录证明双方与好友四人出境游玩,主张诉争款项系生活费、机票及酒店费等费用。李某在诉讼中未能提交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亦未能提交微信、短信等证据证明宋某向李某表示借款或者在起诉前李某向宋某主张还款,在起诉后的通话录音中亦未提及借款。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李某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再审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并无不当,驳回再审申请。
【法官提示】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向宋某的转款是否为借贷。民间借贷需查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在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仅就款项交付进行了举证,对于借贷合意仍需要进行举证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处被告的举证只需要达到否定案件借贷本身即可。因此,出借人应当保留借条、微信等证明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
来源:首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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