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用工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2024-07-11 2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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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李启来律师两高再审案民商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
分类: 债权债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导致其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非因用工单位原因自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A公司与张某的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但是某电子公司并未将张某退回A公司,某电子公司在A公司与张某解除过程中并无明显过错,故其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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