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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共有的房屋归一方所有的效力如何?法院判了!

(2024-07-10 22:33:12)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婚姻家事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住房归女方所有,

办理离婚登记后,

男方不履行协议内容,

将住房强行霸占。

试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否有效?

女方能否拿回房屋的所有权?

请看本期案例——

简要案情



张萍与赵刚于2016年在沅江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有住房一套、车库一间,为夫妻共同共有。离婚时双方协议住房归张萍,车库归赵刚,但是离婚后赵刚一直未协助张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住房强行霸占不肯归还,二人多次沟通未果,张萍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张萍所有,并过户至张萍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



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本案中,张萍与赵刚签订的离婚协议已对案涉房产进行了约定,且双方就该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赵刚应协助张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判决确认案涉房产归张萍单独所有,赵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张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是通过“白纸黑字”的书面形式载明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好各自的义务,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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