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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含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离婚时可否要求返还?

(2024-06-19 09:18:15)
标签:

北京律师

李启来律师

两高再审案

民商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分类: 婚姻家事
编者说: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但男方要求女方归还恋爱期间的各项转账,转账大多为“520元、1520元、1314.52元、20205.20元、520.20元”等特殊含义款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婚前含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离婚时可否要求返还?

基本案情
2016年,林先生与杨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后,很快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引发激烈矛盾,争吵不断。且林先生习惯性酗酒,酒后多次殴打杨女士,威胁恐吓杨女士娘家人。经派出所、社区等多部门调解,双方紧张关系仍未得到有效缓和。后双方开始长期分居。2022年5月,杨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林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随后,林先生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要求杨女士归还恋爱期间的各项转账。转账大多为“520元、1520元、1314.52元、20205.20元、520.20元”等特殊含义款项。杨女士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但否认系借款,主张系林先生支付其购买戒指及房租等,其亦有向林先生支付款项。法院裁判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林先生、杨女士在婚后多次发生争吵,经派出所等部门多次调解,双方感情并未缓和,林先生、杨女士均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多次调解无效,法院对双方诉请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关于林先生要求杨女士返还其婚前向杨女士支付的款项。首先,林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上述款项存在借贷的合意。其次,上述款项支付时间系在双方谈婚论嫁期间,且林先生多次转账的金额存在诸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数字,应视为双方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相互赠与行为。故林先生要求返还上述款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令准许双方离婚,驳回林先生要求杨女士返还婚前转账款项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男女双方在婚前恋爱过程中的转账行为应当结合转账的时间、金额、用途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按照日常生活规律,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如购买衣物,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以及符合当事人收入水平的小额转账等,应当认为是维系双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一般认定为情侣之间的赠与。但对于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应考虑转账行为的目的、日常生活经验、各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本案中,通过林先生的转账记录显示,林先生向杨女士的转账为基于双方恋爱情谊的赠与,双方恋爱期间,林先生为表达爱意,向杨女士给予特殊意义金额转账,属于林先生于恋爱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的自愿赠与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上述钱物亦不属于传统的彩礼范畴,无权依照彩礼的相关规定主张返还。热恋中的情侣,在经济往来时一定要注意确认大额转账的性质,如果涉及到借款,建议在转账时进行备注,或者签订借条等书面凭证,以减少日后不必要的纠纷。鹏法君提醒,恋爱是甜蜜的,情侣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与婚姻观,转款一方不应以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基础,收款一方也不应将婚恋作为获取财物的途径,在恋爱过程中建立真诚深厚的感情才是通往婚恋幸福的根本。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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