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谁是雇主(二)?
(2024-04-07 16:46:35)
标签:
北京律师雇主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 |
分类: 博主原创 |
【前言】前面一文《案例分析:谁是雇主?》分析讨论了谁是雇主的基本逻辑,本案例则展现了此类案件的通行做法,承包人虽没有认定为雇主,但对认定的雇主的责任承担了连带责任。可见此类案件承包人与雇主之关系。鉴于本案例根据公开的信息编辑,当事方名称就不隐名了。
【基本案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度国际公司是北京市通州区103房屋室内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的承包人。高度国际公司称其将涉案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张加林个人,张加林、高度国际公司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也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分包合同,夏云是张加林找来干活的工人。2021年1月1日,夏云在涉案工程中提供劳务时摔伤。夏云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加林、高度国际公司赔偿夏云残疾赔偿金151204元、误工费72000元、护理费18000元、营养费12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鉴定费4350元。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夏云主张其是为高度国际公司提供劳务,张加林、高度国际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是由高度国际公司承包,夏云在涉案工程中提供劳务,但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张加林、高度国际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夏云自述是张加林找其提供劳务、负责为其安排工作内容,事故发生后是张加林为夏云垫付的医疗费用。从高度国际公司提供的夏云与张加林的微信记录来看,夏云从事零散劳务工作,张加林有用工需求时会联系、接受夏云提供的劳务。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夏云与张加林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定夏云承担本次事故40%的责任,张加林承担60%的责任。关于高度国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节,根据张加林、高度国际公司的陈述,高度国际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劳务部分违法分包给张加林个人,张加林、高度国际公司应当对夏云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加林、高度国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夏云残疾赔偿金六万九千零五十三元二角五分、误工费一万九千二百元、护理费六千四百八十元、营养费三千六百元;二、驳回夏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加林、北京市高度国际公司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高度国际公司在一审期间认可张加林系案涉项目的劳务承包人,其现以承揽关系作为抗辩不能成立。涉案工程由高度国际公司承接,该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张加林个人,夏云在涉案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而给夏云造成了实际损害,高度国际公司应当对夏云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京03民终10311号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评述】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来看,认定了原告夏云与张加林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认定了高度国际公司与张加林之间的违法分包关系,作为高度国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但从判决法律适用来看,原审判决有三部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是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第二部分最高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损失计算的依据,第三部分“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是关于举证的程序规定。而判决结果是“张加林、高度国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夏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实际是共同责任。
笔者认为,从认定高度国际公司“违法分包”这一事实来看,高度国际公司是属过错责任,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该条是《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是规定在该编的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里,本案判令张加林承担民事责任时可以同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只是行文习惯一般法官并不多罗列法条。而在合法用工主体与形成劳务关系的劳动者之雇佣关系的情况下,承担雇主责任如何适用法律?如本案的高度国际公司,《民法典》本编、本章未明确。笔者注意到在这种情况下有判例直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笔者认为,这样适用是符合本条精神的。本案未使用“参照”一词,而是直接适用,也未多评述。所以,笔者认为,本案是否意味着认定了该公司的“雇主”地位呢?
作者:李启来律师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