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2024-02-05 19:09:10)
标签:
北京律师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李启来律师 |
分类: 博主原创 |
【基本案情】姚某以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为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履行与被告之间的聘用合同。经审查,现原告主张由于2019年11月隶属关系被转移至北京市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因此要求与被告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三条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原告不服发生了二审和向高院的申请再审,均以同样理由驳回。
由于本文主题在于讨论人事争议之法律适用问题,故对争议的事实部分予以省略,不予讨论。对高院裁定的一段评述加以引述,“原告自述,因机构改革、人员转隶,其隶属工作单位或部门转隶至北京市西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其要求与原隶属单位确认劳动人事关系。……应当指出,机构改革、人员转隶是相关党政机关根据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等方面工作需要进行的机构、人员方面的调整和优化,具有明显的行政主导性,其改革依据及相关工作方案具有明显的政策属性,相关纠纷不宜由司法处理。无论原告的诉求是确定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还是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从诉的利益角度看,原告的主张均不具备司法裁判的可行性与实效性。”
【笔者评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首先,根据本条作一适用范围分析,是在事业单位中;其次是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当然是劳动关系。所以,在理解本条时就应当明白,在事业单位中非聘用制工作人员就不属于本条调整范围。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人事争议,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全文共三条,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诉讼中案由为“人事争议”,包括聘用合同纠纷、聘任合同纠纷、辞职纠纷、辞退纠纷。本案就是适用“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
所发生的争议,前提是已存的“聘用合同”,而不是如本案请求的“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书”。
所以,理解这一概念主要理解其可诉性,非可诉性无所谓争议。高院的评述实际就是说明的这一问题。
作者:李启来律师20240205
前一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后一篇: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