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必须到庭的被告
(2023-08-16 14:2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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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到庭的被告,出现在1982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六条,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该条内容没有变化,即“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现行规定是第一百一十二条。何谓必须到庭的被告?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32)“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这一规定也一直沿用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七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对于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比较明确,对于有效保护被赡养、抚育、扶养人有重要的意义。但对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司法实践中被严重淡化,被谁主权利谁举证软化,笔者查询到案例极少,本文试图论之。
首先,应当明确,这两类案件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独立于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案件。如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在原告王明宽与被告白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豫1329民初310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中,被告白汉伟系必须到庭的被告,被告不到庭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丁树生与被上诉人东台市东台镇东港防水商行、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9民终2960号判决书中认为“案涉欠条上并无汪某的签字,汪某并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一审法院对汪某进行缺席判决并无不当。”可见,尽管本案没有作为必须到庭的被告处理,但并非因为不属于赡养、抚育、扶养案件。
对此,还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明确,该通知指出“《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限于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或者是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当事人到庭查明事实的案件其实广泛存在,但鉴于法院案件数量巨大,一方面被谁主张谁举证软化,另一方面被代理人制度替代,致使有些案件无法及时有效查清事实。这类案件尤其在涉及欺诈及虚假诉讼案件较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0日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指出虚假诉讼一般包含的要素之一就是“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其中之一就是本人不到庭仅委托代理人出庭,所以强调“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
笔者认为,强化“必须到庭的被告”对查明案件事实极为重要。对于代理律师来说,擅于行使这一诉讼权利,至少会促进被告是否到庭会成为一个问题,况且如果这一理由有充分的客观性,一定可以通过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向法庭说明。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作者:李启来律师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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