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建税增加600%
(2010-11-28 2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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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市地税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杨龙介绍,依据《通知》要求,自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至7%。
杨龙表示,深圳市以前执行的城建税政策与国家政策有两点不同:一是深圳市自1988年开征城建税时,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征收;二是深圳市执行的城建税税率为1%,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建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
杨龙表示,深圳之前的城建税政策与中央税收政策不一致,其中历史因素是重要原因。1985年5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85〕财税字第109号),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更大的税收管理权限。在中央授权的背景下,1988年8月深圳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规定:自1988年开始对内外资企业纳税人统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并且执行1%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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