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人士雷闯向内蒙了古食药监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鸿茅药酒豹骨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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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人士雷闯向内蒙了古食药监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鸿茅药酒豹骨来源
核心提示:
长期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的公益人士雷闯,今日向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要求公开鸿茅药酒配方中豹骨采购来源等相关资料,许可及核准鸿茅药酒再注册为甲类非处方药的依据及相关信息等。
雷闯表示,之前在电视上看到过鸿茅药酒的广告,也知道家里有长辈以前喝过鸿茅药酒,也没有特别留意药酒成分。直到最近发生的内蒙古警察跨省抓捕质疑鸿茅药酒是“毒酒”的广州市民,雷闯才关注到鸿茅药酒中含有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豹骨。
2006年起国家就禁止收购豹骨
2006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豹骨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为妥善解决濒危保护动物药材豹骨的使用问题,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从野外猎捕豹类和收购豹骨”。
2005年,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5号公告,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含有豹骨成分的中成药全部实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2015年,国家林业局启用了新版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新增了二维码功能,公众通过扫描二维码即可获知产品的名称、原材料和生产单位等信息,确保野生动物制品来源合法、流通合法。
鸿茅药酒的豹骨来源存疑问
雷闯表示,鸿茅药酒的豹骨来源存在以下疑问:
疑问第一:从常理推断,如果鸿茅药酒仍然使用2006年采购的豹骨,其存量能否使用到2018年?
疑问第二:如果豹骨来源合法,鸿茅药酒的生产企业为什么不按照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实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而目前的情况是,鸿茅药酒瓶身并无相关表示。
疑问第三:鸿茅药酒成分中,根本就不含鸿茅药酒,但是却在药品成分中标明豹骨,说明药品质量不合格,也涉嫌欺诈消费者。
雷闯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1.许可及核准鸿茅药酒再注册为甲类非处方药的依据及相关信息(数据);
2.对鸿茅药酒药品质量及广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3.鸿茅药酒配方中豹骨采购来源等相关资料。
申请公开的理由:
鸿茅药酒系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甲类非处方药,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药政部门审批,于2002年完成国药编号变更,其后每五年需要申请再注册。
根据我国2007年生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鸿茅药酒申请再注册时,应当自行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情况,如监测期内的相关研究结果、不良反应的监测、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的均一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向被申请人提供有关申报材料。被申请人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另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如果有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的,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
此外,我国《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都对发布药品广告做了明确规定。鸿茅药酒发布药品广告前需经被申请人批准,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线索的,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当前,有公众质疑鸿茅药酒不符合甲类非处方药的条件,甚至有人建议取消其非处方药资格。经检索也发现,鸿茅药酒因诸多的广告违法被各地行政处罚。
鸿茅药酒官网2016年8月31日的一篇文章曾对使用豹骨的流程进行了说明:“我们每半年将相关材料和采购量向药监局与国家环保机关申请。国家机关将申请转到专家组评估,专家组评估后交医药公司;先查验是否是豹骨,再查验豹骨的来源是否合法。查明有且合法后,再由专家组验证豹骨的质量,鸿茅药业再按申请量采购。所以说,大组方在用量上精确到天平级,在用法上精管到毫厘级。”(该段引用澎湃新闻报道,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038292)。
以上说明,贵局保留有鸿茅药所用豹骨等原材料来源数据。
为保障公众健康权和知情权,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公开上述信息。
申请人:雷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