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卫人委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坪山预防保健所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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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卫人委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违规开展乙肝检查的
坪山预防保健所的建议
深圳市卫人委:
2011年1月25日,反歧视公益人士雷闯向广东省卫生厅递交了《关于深圳市福田中医院等医院违规检查乙肝致广东省卫生厅的举报》。
2011年3月9日下午2点多, 雷闯从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委员会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处取到《关于雷闯先生反映深圳市福田区中医院等医疗机构违规检查乙肝项目的答复》(深卫人信函[2011]20号)。《答复》显示,确有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预防保健所为主力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入职员工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查,但是深圳市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对该保健所并未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教育部于2010年2月10日颁发《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进行通报批评。
2011年3月21日,雷闯从深圳市卫人委处取得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批评坪山预防保健所的通报》,对于深圳市卫人委能高度重视此事,我们表示非常的高兴。但是,通报批评最后一段有漏洞,容易误导其他的医疗机构进行乙肝项目的检查。
通报最后一段讲到,“对受检者自己提出检测申请的,必须严格落实知情同意制度,签署规范的知情同意书并存档备查”容易导致受检者“被自愿乙肝体检”(公司要求员工签署检查乙肝的知情同意书,非乙肝病毒携带者肯定很轻松的签了,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则处于签也不是,不签也不是的尴尬局面)。
为了解决“被自愿乙肝体检”的问题,2010年8月18日,广东省卫生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维护乙肝表面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通知》(粤卫明电〔2010〕49号),明确规定“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管理,杜绝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时,必须取消健康体检套餐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仅能接受受检者本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论受检者本人是否知情同意,均不得受任何单位、团体或其他人委托的乙肝项目检测,不得变相开展各种形式的乙肝项目检测,杜绝受检者“被自愿”检测乙肝项目的行为。”
2011年1月30日,卫生部又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其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由此可见,这个通报其实是默许各医疗机构开展“被自愿乙肝体检”,而这是与广东省卫生厅、国家卫生部的规定相左的。该通报,非但没有起到批评的效果,反而误导医疗机构变相查乙肝。看来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和深圳市卫人委对广东省卫生厅、卫生部的文件并没有进行很好的理解与落实。
对此,建议深圳市卫人委在全市范围内对坪山预防保健所进行通报批评,理由是如下:
第一,坪山新区不太可能专门发一个通报,来纠正以前有漏洞的通报,但是深圳卫人委可以发一个新的,没有漏洞的通报予以补救。
第二,坪山预防保健所作为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带头违规,情节肯定比其他违规的医疗机构更严重。
第三,广州市和东莞市都对雷闯所举报的医院都进行了全市的通报批评。
建议人:雷闯
附件一: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批评坪山预防保健所的通报》
附件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维护乙肝表面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通知》(粤卫明电〔2010〕49号,2010年8月18日发)
附件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2011年1月30日发)
附件四:广州市、东莞市对违规查乙肝医院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2/12/c_121069295.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