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22-06-07 12: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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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1〕3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关于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结合实际,本市企业2022年1月1日以后申领养老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详见附件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1993年至2010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的,按照1计算;2011年至2013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分别按照不低于1、0.85、0.75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详见附件2)确定。
三、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根据“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先按照本人1992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2%,再按照本人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时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应的“虚账实记”总额除以120,两者相加计发。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上海人社网
http://rsj.sh.gov.cn/tshbx_17729/20220117/t0035_1405188.html
附:
《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1-12-13
一、为什么要出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 〔2021〕31号)?
答:2017年本市根据国家规定调整和完善了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市政府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0号),该文件于2021年底到期。根据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本市对该文件部分内容作了适当修订,经报市政府同意由市人社局制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对2022年以后本市企业参保人员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作出规定。
二、此次发文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70号)作了哪些修订?
答:此次对沪府发〔2017〕70号文件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调整有关职工平均工资的表述。自2019年起本市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使用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替代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因此,沪府发〔2017〕70号涉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二是删除原文件第四条、第五条。沪府发〔2017〕70号第四条对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标准逐步过渡作了规定,2021年1月1日起上述养老金已实行全额发放。沪府发〔2017〕70号第五条规定,2015年和2016年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该文件规定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这部分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已于2017年按此规定计发到位。因此,删除了该文件第四条、第五条内容。
来源:上海人社网
http://rsj.sh.gov.cn/tzcjd_17352_17352/20220117/t0035_1405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