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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市场主体,抓紧年报啦!

(2023-04-08 09:07:39)
标签:

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报填报

分类: 新闻摘要

  关于做好全省市场主体

  2022年度年报公示的通告

  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全省市场主体2022年度报告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主体

  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山西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2年度报告。

  二年报报送时间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年报报送方式

  (一)线上报送的三种方式

  一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址:https://sx.gsxt.gov.cn/index.html)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

  二是登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scjgj.shanxi.gov.cn/),通过首页的“办事指南--年报信息填报”模块报送;

  三是关注山西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通过“网上服务--微信年报”模块报送。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一种合适的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线下报送方式

  该种方式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四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特此通告。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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