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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浪漫和最难懂的法律—著作权法草案感想之三

(2012-04-14 23:08:33)
标签:

著作权法草案

文化

分类: 知识产权

 

新著作权法草案第十一条在著作权财产权中增加了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追续权在欧洲大陆国家代表性的著作权法中都有规定,目的是保障在市场交易中相对处于弱势的作者能够从原作后继交易的增值额中获益。这一项权利的增加确实让大家感受到对作者的尊重,但更多只能起到安慰剂作用。追续权在现实中难以实现,恐怕空为草案增添浓烈的浪漫主义色彩。在行使文物交易也没有登记制度的情况下,美术、摄影作品原件交易更无法实现登记制度,转售行为查无线索又如何保证作者可以权利?更要指出的是第十一条这一项规定可行使追续权的客体是“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那么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除了要证明发生增值的再交易行为还要证明自己是作家、作曲家,俺可不是一般人哪!这一项果真通过,我们可以指望在将来的法庭上会出现双方对原告是不是作家、作曲家争的不可开交。如果法官拍板认定原告不是作家,或许原告会跳起来反驳——你又不是作家,凭什么说我不是?

 

 

草案第七十条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不知道哪位高人读懂了?从语法上分析,“使用者┉支付报酬的”是主语从句。这句主语从句的主语是使用者,从句的内容是以规定条件缩小符合要求的使用者范围。“对权利人就┉提起诉讼”,谓语是提起诉讼(起诉),宾语是权利人。就前半句来看,似乎是说使用者起诉权利人,这一点实在让我摸不着头脑。后半句情况也不妙,最后所称“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到底是谁向谁付酬?权利人自己是不用付酬,要了也是不当得利。使用者应该付酬,可是按前半句规定使用者已经支付报酬,难道得再付一遍?如果是集体管理组织付酬同样说不过去。“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支付报酬”应该是同一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在集体管理组织并不是使用者的情况下如何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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