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常识-评商评委伊利马桶异议裁决
(2009-07-26 16: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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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伊利贬损商评委马桶财经 |
分类: 知识产权 |
近来工作压力大到有点癫狂,博客菜园面临荒芜。自知对不起好友关心,愧对看官厚望。虽然现在还在做活,无意看到商评委支持伊利被注册洁具商标的新闻,忍不住放下工作先写下对伊利案的简单感悟。
事件经过
伊利股份在乳品类的“伊利”注册商标早在1999年就被认定为驰名。温州某经营部在2000年申请在马桶等洁具上注册“伊利YiLi”商标。坐不住的伊利股份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居然驳回异议并准予注册,伊利股份立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议,主张“伊利”作为在乳品类别上的驰名商标,被注册在马桶等设备上必然淡化贬损原告“伊利”商标的价值。商标评审委员经审理认为,伊利在乳品和马桶上保存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产源发生误认,核准注册。伊利股份不服,在北京市一中院向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意见
“伊利”在1999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10年来,除了一度被卷入三氯氰氨事件,伊利品牌商誉在原有很高知名度的平台上继续上升。“伊利”文字本身具有相当的显著性和区别性,加上伊利乳品通过使用取得的极高知名度,足以认为伊利作为品牌已经在消费者中,和乳品以及生产乳品的伊利股份产生关联。
商评委维持商标局准予注册的主要理由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与伊利集团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等商品属不同的两个行业,加之美国确有‘伊利运河’存在,‘伊利’并未与原告建立起唯一的对应关系,两商标并存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产源发生误认”。我认为,商评委的理由是对法律的教条理解。
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观察和判断的。知道美国有条伊利运河的中国人,和不知道伊利牛奶、不知道伊利股份是奥运会赞助商的中国人差不多为数相当。在伊利基本上是个臆造词且伊利品牌排名全国乳品行业前二位多年的情况下,认为伊利商标没有和伊利股份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的看法是没有依据的。商评委从金字塔尖的世界地理学家,而不是代表亿万普通消费者的角度来判断商标显著性,与商标法的基本理论违背,也和普通消费者的常识相违背。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2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评委在本案中已经再次认定异议人的伊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则申请人的伊利商标具有很高声誉是裁决方认可的事实。商标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商标所承载的商誉。驰名商标承载了超过普通商标的商誉,对消费者的影响力超过了驰名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类别。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案中引证商标和被异议商标文字一致,基本属于复制。由于异议申请人的伊利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即使消费者不会相信伊利股份愚蠢到把宝贵的伊利商标从乳品延伸到马桶,但由于消费者看到伊利就必然联系到伊利乳品,如果看到居然有伊利马桶,还有心情吃伊利冰淇淋、还敢为孩子买伊利奶粉么?
前引《商标法》“误导公众”的规定,并未局限为消费者必须认为被异议商标“属于”引证商标权利人。我认为,只要消费者因伊利马桶的出现而对伊利乳品商标的品牌价值产生怀疑,对伊利乳品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就产生了《商标法》规定的误导,且严重损害了伊利股份作为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