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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10月17日期间,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集意见。可以看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中,该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当事人,每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
一旦这个办法被通过,只要没有那张结婚证,生孩子都要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说好的鼓励生育呢?都已经全面二胎了,还不允许单身或同居女性生育?
去年7月, 生活在北京的吴霞怀孕17周时与沈博伦分手,但他们决定生下孩子,共同抚养。然而,由于未婚生子,吴霞须缴纳4万余元社会抚养费,才能给孩子上户口。为了让公众关注未婚生子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吴霞和沈博伦在网上发起众筹,每人限捐10元,用以缴纳罚款。此事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和讨论。
“生育权是不应该与婚姻捆绑在一起的。”沈博伦说。
芝麻饼和豆子是一对北京的拉拉伴侣,今年,她们通过体外授精手术产下了一对龙凤胎,在坐月子期间,她们拒绝了北京某居委会大妈关于登记生育信息的要求,而当时的主要考虑便是不能给对方留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证据。至今,尽管带着娃“光明正大”地生活着,但芝麻饼和豆子的头脑中却一直悬着一根在特定时刻要遮掩身份的神经。
芝麻饼和豆子认为,居住在北京的女性可能因为没有一张中国法律认可的结婚证书而被罚交一年的收入,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对待。生育权是人格权,与身份无关。生育权的享有不以夫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是每个公民自其出生之时就具有的一项权利,其自由意志的利益能否实现直接关乎人的尊严是否得到法律的尊重。而法律也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尊重了每个公民的生育权,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根据国家民政局数据显示,中国单身男女人数已近2亿;独居人口从1990年的6%上升到2013年的14.6%,如今有超过5800万人是以一个人的状态生活。值得注意的是,在非婚人群中,主动选择单身的女性数量明显较多,其生育权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非婚生育子女者应当与已婚生育子女者同样享受公民待遇。也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她们最终向北京政府法制办提交了意见书,建议删除该第五条第二款,保障非婚生育女性的生育权。
如果你也关注非婚生育女性的权益,请行动起来,在10月17日(下周一)前,登录北京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http://www.bjfzb.gov.cn/fzbweb/viewLogin.action )提交自己的立法建议(建议删除该第五条第二款,保障非婚生育公民的生育权。),或发邮件至fzec@bjfzb.gov.cn发表意见。由于公开意见征集的对象并不限于北京居民,因此生活在其他省市的朋友也可参与,同时还可以密切关注自己所在地是否在近期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以通过一己之力,促进立法改善和自身权利得到保障。
附芝麻饼和豆子的建议书全文,其中的分析供您参考:
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获悉,贵办于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10月17日期间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意见。作为非婚(此处的非婚指尚未依据中国法律缔结婚姻的公民)生育群体中的一员,我们希望贵办能够在《办法》的修订过程中,保障非婚公民生育子女的权利,在修订草案中删除第五条第二款“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当事人,每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
首先,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从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看,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而社会抚养费相关的管理办法是“为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我国的生育政策从1982年开始把计划生育写入宪法,到逐渐放松,直至2015年“全面开放二孩”,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该以超过生育政策规定数量为前提。非婚公民生育子女如果没有超过生育政策规定的数量,而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与上述立法目的不符的。
其次,非婚生育子女并不违法,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当事人也不是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而是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与之对应的,本《办法》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上述第十八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主体均为夫妻,并未包括非婚生育的当事人,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为上位法制定,自然不得规定超过上位法主体范围的事项。
第三,允许非婚生育子女并不向当事人收取社会抚养费,符合中央关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和长远规划。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2015年12月31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劳动年龄人口和育龄妇女开始减少”、“群众生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等变化已经被确认为实现人口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就此提出“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部署,并制定“以人为本”和“创新发展”等基本原则,推动计生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最后,随着家庭组成形式的多样化发展以及家庭观的进步,非婚生育子女已经成为相对普遍的社会现象,是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而繁衍后代的个人选择。根据国家民政局数据显示,中国单身男女人数已近2亿;独居人口从1990年的6%上升到2013年的14.6%,如今有超过5800万人是以一个人的状态生活。值得注意的是,在非婚人群中,主动选择单身的女性数量明显较多,其生育权应得到法律的保障。1974年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指出 “所有夫妇和个人享有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 生育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果因婚姻状态而被剥夺,人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会严重得不到满足,一个社会中的人口结构和福利也会因此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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