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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 送审稿 ) ( 以下简称 " 送审稿 " ) 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 , 截至今年 12 月 3 日。" 送审稿 " 中提出 , 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 , 女职工可以带薪休 1 天 " 痛经假 ", 引起不少有 " 难言之痛 " 的女性广泛关注。
事实上 ,1993 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 :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 , 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 , 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 1 至 2 天的休假。但新快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 , 这么多年来 , 去医院开痛经证明的女性极少 , 也有单位根本不认 " 痛经假 ", 有女职工担心 , 未来将存在 " 有法不依 " 的尴尬。
■新快报记者 董芳 黎楚君
法规 痛经带薪休假 湖北山西已经先行
新快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 , 为了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结合广东省实际 , 制定了 " 送审稿 "。" 送审稿 " 中明确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 " 五期 " 的保护。
" 送审稿 " 第六条规定 , 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 经医疗机构证明 ( 半年有效 ) 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 , 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 1 天的带薪休息。
关于经期休假的讨论其实早就存在。2011 年全国两会上 , 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提交了关于设立 " 经期假 " 的提案 , 她表示 ,85% 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 ,78.5% 的妇女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因此她建议 , 应该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 , 可为一天或调休一至两天 , 有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痛经休假是否适合立法 , 其实一直以来颇有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 , 如果列 " 痛经假 " 为法定假 , 执行起来难有可操作性 , 有侵犯女性隐私权嫌疑。且将给女性就业者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增加负担。但这并不妨碍有些地区已将 " 痛经假 " 写入地方性法规。
早在 2009 年 , 湖北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时就规定 , 女职工痛经可休假 2 天。安徽省则在 2012 年出台法规 ,"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女职工 , 月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一至两天。"
今年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 草案 ) 》中也提出 , 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 , 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同时 , 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 30 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 , 可谓 " 贴心 "。
现状 严重痛经者占 7% 去医院开证明的极少
2013 年 9 月 , 某经期管理软件基于 1000 万用户样本数据 , 发布了全国首份女性经期报告。报告显示 , 我国 37% 的女性存在痛经现象 , 也就是说 , 每 10 名女性中 , 约有 4 人存在痛经现象。其中 , 严重痛经者 ( 非常痛和剧痛 ) 占比 7%。
痛经有多痛 ?" 痛到呼吸困难 , 直冒冷汗 , 晕厥过去 "、" 痛到生不如死 , 想把肚子剖开 ", 不少女网友的描述令人心惊。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计划生育科主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禤庆山昨日告诉新快报记者 , 痛经算是最常见的妇科症状之一 , 分为轻度痛经和重度痛经 ," 疼痛已经严重到影响生活、工作、学习的 , 被认为是重度痛经 "。同时 , 需不需要卧床休息 , 需不需要吃止痛药也是重要的衡量标准。
" 虽然目前还没有仪器可以测量病人的疼痛程度 , 但只要在正规医院 , 是真正的妇产科医生 , 完全有能力判断病人的痛经是否严重。" 禤庆山说 , 医学上有一个国际通用的疼痛评分法 , 可以根据病人的临床变现、表情、心跳、脉搏、血压、脸色苍白程度进行判断。
禤庆山回忆 , 在上世纪 80 年代后期 , 当时的劳动部和卫生部曾出台过一个关于职工疾病休假规定的条例 , 规定重度痛经可以享受 1-2 天的病假休息。不过从普通妇科门诊情况来看 , 这么多年 , 因痛经不能工作而请求开假条的人并不算多。
有妇产科医生表示 , 患重度痛经的多是未婚未育的女性 , 可能出于 " 难为情 " 或保护隐私等多方面考虑 , 宁愿忍着也不愿意来开证明。
难点 增加用工成本 企业不认这个 " 假 "
除了很多人不知道可以去医院开痛经证明之外 ," 痛经假 " 难享受还存在一个尴尬 , 就是单位并不买账。
郭小姐在某大型旅行社工作多年 , 是一名美女导游 , 其带团路线多在欧美国家。她非常热爱自己的工作 , 但当 " 大姨妈 " 光临时便非常纠结。" 我们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 , 带团出去哪怕痛得要死 , 还是要坚持工作 , 绝不能放着游客不管 , 只能捱着。" 郭小姐说 , 她和女同事们每次带团出去 , 都会提前备好止痛药、暖宝宝等。
" 如果预感到不舒服 , 就和经理提前商量调班 , 错开那几天 , 但不是每家旅行社都会这么人性化 , 痛经也拒绝你请假。" 郭小姐说。
而在某私企工作的陈小姐更加 " 憋屈 ", 痛经时只能一次次去厕所蹲着缓解一下痛苦 , 再回到格子间工作 , 因为 " 不敢请假 "。
陈小姐告诉记者 , 老板工作作风比较严格 , 员工一般不敢随意请假。曾经有一次 , 陈小姐因为痛经实在难以忍受而请假 , 老板一定要她出具医生开的证明 , 而她已经痛到无法独自去医院。第二次以 " 痛经 " 为由请假时 , 老板准许了 , 却按事假来算 , 陈小姐当月月底没有拿到全勤奖。当陈小姐对此提出异议时 , 老板称 ," 如果每个女员工都像你那么麻烦 , 我还招不招女工了 !"
" 从那以后 , 没有女同事敢在痛经时请假了 , 现在工作不好找 , 很怕被炒鱿鱼。" 陈小姐说。
而当记者告诉陈小姐 , 广东可能会将带薪 " 痛经假 " 写入相关规定时 , 她也没有表现出太多的兴奋 ," 如果企业准假了 , 要给一些鼓励政策。如果不准假 , 则要进行一些处罚 , 否则 , 可能会很难执行吧 ?"
" 送审稿 " 还说了些啥 ? 更年期女职工 , 合条件者适当减轻劳动量
●孕期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 , 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 , 享受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 ;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 , 享受 42 天产假 ; 怀孕满 7 个月发生死胎、死产 , 享受 75 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 7 个月以上 ( 含 7 个月 ) , 每天享受工间休息 1 小时 , 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 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 , 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期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 , 可增加产假 30 天 ; 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 1 个婴儿 , 增加产假 15 天。
●哺乳期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 ; 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 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 , 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 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 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 , 若有实际困难 , 经本人申请 , 用人单位批准的 , 可请哺乳假至婴儿 1 周岁。哺乳假期间 , 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75% 发给工资。
●更年期 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 , 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 , 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 , 或者经本人同意 , 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律师说法
" 痛经不准假 , 从没人问过我如何维权 "
如果广东将 " 痛经假 " 写入规定 , 将来是否会存在 " 企业不埋单 " 的尴尬 ? 又有多少职场女性会请 " 痛经假 " 呢 ?
对此 , 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雪梅认为 ," 痛经假 " 在操作层面会比较麻烦 , 但对于有这方面需求的女职工来说 , 确实是 " 福音 ", 应该大胆提出。
" 其实关于‘痛经假’的法规早就有了 , 但在我们工作中 , 很少遇到女职工有这样的投诉。" 长期关注劳动关系问题的郑律师说 ,1993 年 11 月 26 日 , 由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 :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 , 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 , 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 1 至 2 天的休假。
但这么多年来 , 她很少遇到有女职工针对不给 " 痛经假 " 而投诉企业 , 也没有人问过她如何维权。除了宣传不到位的原因 , 她认为很大的一个原因是涉及女性隐私 ," 很多女性怀孕了都不敢告诉单位 , 何况这种难言之隐。"
郑雪梅同时表示 , 既然 " 痛经假 " 写入规定 , 就一定是考虑到部分女性有这方面需要 ," 既然立法了 , 就应该大胆提出带薪休假 , 这是对女性的尊重 , 社会的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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