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梦佳 杨青
原文来源:中国妇女报(微信号:fnb198410)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
医疗机构做好家暴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配合:“发放告诫书”
⑤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暴防护知识教育
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受害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及时报案。
公安机关接案,制止家暴,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家暴情节较轻的:
对加害人:①批评教育或“告诫书”
②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
对受害人:①提供临时住所
②法律援助
③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
(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
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继续负担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等未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有反家暴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媒体女性网络 妇女权利守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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