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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下)

(2015-06-10 19:48:14)
标签:

杂谈

@新媒体女性 独家,转载请联系授权。

四、进行立法性别影响评估,避免新政策产生制度性歧视

通过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性别影响评估,我们发现其存在对男性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排斥。这种不公平的区别对待,对男性和灵活就业人员形成了制度性歧视。

首先,新政策造成了对男性的制度性歧视

征求意见稿对于男性本应享有的父育假、节育手术医疗费、节育手术假期及其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排除在外,在客观上强化了社会性别角色刻板化传统观念,包括男主外,女主内生孩子是女人的事等分工模式,忽视了男性在劳动力再生产和育儿中的重要角色。

忽视男性的生育保险待遇,这不仅滞后于国际潮流,而且不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序言中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的理念,容易引起男性提起的性别歧视诉讼。例如,1990年,在加拿大曾经发生Schachter v. R[1],原告认为其作为父亲不能领取育儿假津贴,违反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15条关于两性平等权利之规定,而要求领取育儿假津贴。加拿大最高法院判其胜诉,并命令政府修正该法。因而其《就业保险法》于1991年修正为生父与养父均有权领取育儿假津贴。2000年底,加拿大政府将父母可领取育儿假津贴周数由20周延长到35周。[3]这对于我国的生育保险立法,是一种值得借鉴的经验。而赋予男性的生育保险权利,不仅可以预防出现男性提起的性别歧视诉讼,而且有助于转变刻板化的性别分工模式以及雇主对女性事儿多的反感,有利于女性产后的身心复原,亦有利于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为适格劳动力的形成奠定基础。而后者则关系到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可谓意义重大。

男性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是陪产假津贴。立法者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应当顾及两性的意愿和需求,顺应国际潮流——受益人由妇女变为两性。据中国文化大学劳工关系系教授谢琪楠介绍,在台湾,2009年《就业保险法》新订第10条第1项第4款以及新订第192条创建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制度。参加就业保险劳工不论父或母,只要被保险人于就业保险投保年资合计满1年以上,其育有3岁以下子女,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的规定而办理育婴留职停薪者,即有申请该津贴的资格。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给付系按月发给,对于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请领最长6个月津贴,若父母合计则两人最长可领12个月之津贴,然其需父母同为被保险人,而其两人之请领期间不得重迭,方得分别请领。其给付标准为被保险人留职停薪之当月起前6个月投平均月投保薪资的60%

2009年,中央党校课题组曾对北京、江苏、郑州、西安四地所做的近800份的问卷调查中,有89.5%的人表示赞成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男性陪产假的内容。凤凰资讯网就此项热点问题所做的调查,获得94%以上的支持率。在男性产假方面,我国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中已有规定。至少26个省、市、自治区在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中规定了带薪的男方照顾假或称配偶护理假男方看护假等。一般在5-15天之间,以7天和10天居多,上海市最少,只有3天;河南省最长,为期1个月。不过此类带薪假以晚育为前提,旨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只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男职工看护假期(法定10天)的工资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使男女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受益,在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引领了先进的性别文化。因此,征求意见稿应当保留此亮点,为其他地方立法作出示范。

其次,新政策造成了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制度性歧视

灵活就业属于非正规就业[2]的一部分。非正规就业群体往往因其被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边缘化而处于易受伤害的社会底层,所以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所特别关注。2010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中国提交的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很多妇女集中于非正规部门而缺乏法律保障。不能被强制性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非正规就业区别于正规就业的显著标志,刘明辉在访谈时了解到,未与员工制家政服务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家政服务员,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多年的呼声[3]。李多兰作为高薪阶层月嫂的代表,曾明确表示宁愿自己承担企业和个人的双份社会保险费,也要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但目前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纳工伤和生育社会保险费,李多兰在其合理的平等诉求无法满足的情况下,不得不离开了她曾经想干出一番事业的家政服务业。李多兰的经历具有代表性,这是市民对适格家政服务员的需求和缺口均与日俱增的重要原因之一。

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法》中出现5次,该法界定其涵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从该法做出的开放性列举以及各地允许自己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社会保险全部费用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包括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法》赋予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险的权利,以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则明确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4]征求意见稿对此并无突破,仍然忽视了女性占多数的灵活就业群体在生育保险方面的平等诉求。立法者应当戒除僵化的职工个人不缴生育保险费的惯性思维,赋予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生育保险的权利,对于自愿选择参加城镇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允许她们缴纳本应由雇主承担的生育保险费。在其提供劳动力的统筹地区,政府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开通缴费渠道并提供相应的便民服务。这是达到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保障全覆盖目标的路径之一,也是政府履行反歧视公约的重要举措。

需要调研灵活就业群体的性别比,一旦结论为女性居多,就构成了对女性间接的性别歧视。

另外,有女工代表指出,新政策取消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到一、二级医院分娩补助费两项补助,看似金额不大,但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这两项补助是十分重要的。为避免新政策调整损害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建议调整政策时能更加全面,了解政策影响的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

 

五、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加强调研,了解利益相关方的现实需求和应对方法,确保新政策不会加重性别歧视

我们担忧,征求意见稿一旦生效,会增加雇用女工多的单位的生育成本,导致单位拒绝录用女性以避免性别亏损

建议测算提高生育保险费率与生育保险基金转嫁多项支出给单位相比,对于单位增加的负担孰重孰轻。

应加强性别预算的研究与实施,关注政府财政在预算过程中怎样才能满足男女的不同需求和意愿。

对部分单位规避法律的能力、积习及其社会基础不可低估,应调研有多少生育女性享受了法定由单位报销的费用,其中没有享受的群体,诉诸法律的占多大比例。20139月至11月,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在湖北省新乐市做调研,共发放问卷700份并全部收回,其中对于您或您的同事生育孩子的费用单位是否给报销问题的回答统计分析结果显示:

对《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下) 

全部报销的女性仅占1.94%;不报销的女性高达54.96%,竟然高于男职工的配偶报销50%生育医疗费用的比例。调查对象农民工较多,其仅参加农村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险。依法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报销生育费用。接受访谈的职工对此不敢公开维权,普遍倾向于选择向亲友倾诉,在宣泄郁闷、获得抚慰的同时共同探讨应对办法。她们认为这样做风险最低,不至于承担被开除或者穿小鞋等风险。她们深知在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打官司容易陷入明赢实输的怪圈,即赢了官司丢了饭碗,这是她们最不愿意面对的结果。基于劳动关系兼具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与劳务关系中单纯的经济关系性质相比,劳动关系的存续对双方当事人合作的依赖性更高。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力相差悬殊且工会不独立导致劳动者的集体协商权难以落实,劳动者普遍缺乏话语权的情况下,其依法维权面临诸多困境,往往不得不采取用脚投票的办法。

那种认为只要规定由单位负担,就对女职工的权益没什么影响的观点,与现实脱节。

因此,尽管此前人社局强调调整后若有单位不执行职工可提起仲裁或诉讼,但在实际情况中,存在许多职工基于生存和发展压力不敢维权的状况。更严重的是,若企业直接设定 “不招女工”的“潜规则”,关于生育费的维权便无从谈起。

基于上述调研结果,我们热切期盼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倾听来自政策专家、人大代表、女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以及妇女权益组织的声音,在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一事上多做调研,多倾听并纳入各方意见,让生育保险政策真正做到有效而全面地保障公民权益,避免因制度性歧视而付出不必要的社会代价。

 

此致

 

敬礼

 

201569

 

新媒体女性网络

华南理工大学性别研究中心

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

广东木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番禺打工妈妈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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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chachter v. R.(1990), 66 D.L.R. (4th) 635, 108 N.R. 123 (F.C.A).

[2] 国际劳工组织在《1991年局长报告:非正规部门的困境》中,将非正规部门定义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的生产规模的生产或服务单位”,在非正规部门工作被称为非正规就业。

[3] 2011910日,在30名家政服务员座谈会上,对于“法律怎样规定,你们才认为这份工作是体面的,愿意长期做下去?”,家政服务员一致回答:“参加社会保险”。

[4] 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

新媒体女性网络 妇女权利守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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