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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思维难解城市拆迁顽疾

(2010-02-02 1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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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By《东地产》特约撰稿人宋会雍

  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很关注一点,那就是“钉子户”的问题如何解决,如果新条例对这一部分人没有进行合理妥善处理,我们就不能断言它实现了根本性进步。
  由此来看,《意见稿》是比较令人失望的。
  私有财产将被投票支配?
  商业拆迁也好,公共拆迁也罢,都是对现有私人财产的破坏及补偿,其背后是数量众多的社会单体。宪法、物权法已经赋予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地位,私有财产的排他性,决定了它的支配完全不受其他非财产占有人的左右,而且法律应该保护这种独立性。从根本上来说,针对私有房屋征收流程中,就不应该有这种少数服从多数的逻辑安排,别说90%,99%也不行。如果说靠投票就能够剥夺某些人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那么也一定可以用投票的方式来确定拆迁后的补偿标准。这一思维模式简单但也足够危险。
  一系列唐福珍式的悲剧以及所引起的剧烈社会反响,都在警示政府把控自身定位,即建立公平的对话机制,并确保被拆迁者与拆迁主体间谈判的公平性。而《意见稿》所提出的“民主决策”是对10%的被拆迁群体的权利剥夺,意味着你只要在10%的圈子里,你将失去对财产的支配权以及申辩的权利,法律将不再保护你,政府也可以名正言顺拔除你这颗“钉子”而不受任何法律意义上的牵绊。如果《意见稿》得以通过,笔者保佑所有的被拆迁户都能顺利进入90%的行列,不要在某一天“被10%”。
  怎样界定公共利益?
  《意见稿》明确出七种“公共利益”,显然较《物权法》只给出“公共利益”的名词是一种进步。放下前六种,但看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于规定重大争议由上一级政府裁决,“其他”的界定便具有了相当的弹性,最令人无奈的莫过于根据实际需要,像牛皮筋一样不断拉长。
  归结到一句话:公共利益由政府说了算,现在说不清楚,到时候会有上一级政府给出一个即时解读。
  暴力拆迁的背后,从来都有利益推手的影子。表面上是被拆迁户和拆迁公司的冲突,其根源在于被拆迁户对政府信用的质疑。一直在提建立“法治”社会,政府同样要守法,接受法治规范。如果还把条例、法律的解读权放在执行部门手中,从根本上仍是在重复过去的错误。能否合理划定各方行为的条条框框,同时把自己也放进去,约束起来,考验的是政府决心。
  既是《意见稿》,当然可以发表看法。实事求是来说,这份《意见稿》更多的是对旧条例部分条款的延伸,增加了一定人性化色彩,但没有出多少化解拆迁矛盾的创造性举措。一方面在为强制拆迁,特别是拔除“钉子户”寻找法理上的合理性,思维方式仍是强压;另一方面继续给地方政府部门宽松的裁量权,利益推手的发挥空间仍然巨大。
  由于《意见稿》对“非公共利益”需要还没有给出具体的方案,如果沿用《意见稿》的主导思想,也意味着“血色拆迁”的基础要素依旧存在,锤子+棒子的强拆方式将难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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