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记》之话语权、著作权、被话语权的分配
(2024-10-02 09:10:45)
根据“作者自云”提供的证据,《石头记》之话语权,著作权、被话语权的分配如下:
一、“作者自云”之“作者”,因曾历过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而借“通灵”之说,撰此《石头记》一书。因得石头,而得《石头记》;因石头得《石头记》,而致石头得《石头记》之著作权;因石头得《石头记》之著作权,而导致作者失著作权;因作者失著作权,而不得自称“作者”;因不得自称“作者”,而自称“在下”。故给自称“在下”者,只分配撰《石头记》之话语权。
二、自称“在下”者,既“注明”出,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之石头,撰出了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又“注明”出“按那石上书云……”。故给石头分配著作权、被“话语”权,给自称“在下”者分配话语权。
三、自称“在下”者注明,空空道人抄回《石头记》并改之。故给空空道人分配被“话语”权,给自称“在下”者分配话语权。
四、自称“在下”者注明,孔梅溪题之。故给孔梅溪分配被“话语”权,给自称“在下”者分配话语权。
五、自称“在下”者注明,吴玉峰题之。故给吴玉峰分配被“话语”权,给自称“在下”者分配话语权。
六、自称“在下”者注明,曹雪芹披阅增删并题之。故给曹雪芹分配被“话语”权,给自称“在下”者分配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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