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记》之著作权作者消受不起
(2024-03-09 11:45:58)
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的著作权,作者消受不起。因为作者毕竟不是该石头,消受不起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的著作权。所以作者写石头送著作权。
由于作者写石头,送著作权于石头,作者因没有了著作权,不再自称“作者”,而自称“在下”:
一、自称“在下”者,既写石头撰出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又写出“按那石上书云……”是送著作权于石头。唯有该石头能够消受得起《石头记》之著作权。
二、自称“在下”者,写空空道人从石头上抄回《石头记》,没有送著作权于空空道人。
三、自称“在下”者,写东鲁孔梅溪则题曰《风月宝鉴》,没有送著作权于东鲁孔梅溪。
四、自称“在下”者,写吴玉峰则题曰《红楼梦》,没有送著作权于吴玉峰。
五、自称“在下”者,写曹雪芹披阅增删该《石头记》,没有送著作权于曹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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