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头记》之著作权——只可石头独享不可与作者分享
(2023-06-19 20:38:48)
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的著作权,只可由该石头独享,而不可与作者分享,既符合《石头记》之故事情节,又符合作者之原意。
如果石头与作者分享《石头记》之著作权,势必会引起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的混乱。其结果是,石头享有不了《石头记》之著作权,作者同样享有不了《石头记》之著作权:
一、作者不自称“作者”,而自称“在下”,是作者放弃著作权之标志。
二、自称“在下”者,提出“你道此书从何而来”;注明石头撰出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写出“按那石上书云……”是将自己的著作权,流转于自己笔下之石头的行为。
三、自称“在下”者,只所以将自己的著作权,流转于自己笔下之石头,是因为该石头能够被变成“通灵”;能够被带太虚幻境;能够被“夹带”于神瑛侍者之嘴里……能够被系于贾宝玉脖子上,从而能够记下神瑛绛珠等(宝黛等),如何从梦幻之“离恨天,灌愁海”下凡……如何归梦幻之“离恨天,灌愁海”——如何“离”开人间“恨天”,如何生存于“愁海”。
四、“通灵”能够归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能够复原本质;能够以“字迹分明,编述历历”的《石头记》,公示太虚幻境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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