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反价格垄断执法典型案件汇总
(2014-05-14 1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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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反垄断 |
2013年反价格垄断执法典型案件汇总
1、六家境外企业实施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
2013年1月17日,发改委在其官网公布了六家境外企业实施液晶面板价格垄断被依法查处的事件,并以答记者问的形式披露了本案的诸多细节[1]。
2006年12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多次收到举报,反映从2001年起,韩国三星、LG,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液晶面板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相关企业主动报告了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的情况。经查实,2001年至2006年六年时间里,韩国三星、LG,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六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和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会议轮流承办,基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涉案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有关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家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涉案液晶面板数量合计514.62万片,其中三星82.65万片,LG192.70万片,奇美156.89万片,友达54.94万片,中华映管27.06万片,瀚宇彩晶0.38万片,违法所得合计2.08亿元。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3675万元,罚款1.44亿元,经济制裁总金额3.53亿元。其中,三星1.01亿元,LG1.18亿元,奇美9441万元,友达2189万元,中华映管1620万元,瀚宇彩晶24万元。
截至目前(2013年1月),涉案的六家液晶面板企业已将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全部退还,并提出了整改措施:一是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承诺尽最大努力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电企业公平供货,向所有客户提供同等的高端产品、新技术产品采购机会;三是承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彩电企业内销电视提供的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
2、电信联通价格垄断案[2]
2011年11月9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表示,此次对电信、联通的调查主要是针对两方面:一是两公司自身没有实现互联互通,二是两公司对于与自身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存在价格歧视。
2011年1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属的《人民邮电报》在其头版发布头条文章称,“央视对电信、联通涉嫌价格垄断的报道‘混淆视听、误导公众、错误百出’。
2011年11月14日,发改委以违反反垄断法名义处罚山东两医药公司,对工信部行业媒体沉默应对。
2011年11月 12-15日,新华社也发文指出,这场看似震撼的报道可能仅是各部委间的“神仙战”。此后央视网和《人民日报》都发文支持发改委将反垄断调查到底。
2011年11月22日,发改委否认宽带垄断案和解,称已获得核心证据—证明联通对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实行了价格歧视政策。
2011年12月2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2日在官网同时发出声明称,已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中止反垄断调查的申请,并承认企业在互联互通及价格上存在不合理行为,自查中发现在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方面,存在“价格管理不到位、价格差异较大”的问题,也没有充分实现与其他骨干网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的要求。同时承诺整改提速降费。两家公司表示将下调宽带资费水平。中国电信表示,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中国联通则表示,公司将进一步下调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资费水平,并立即着手实施。
发改委回应已收到申请,但未对是否同意中止调查发表实质性意见,称将审查后决定。
2011年12月8日,中国电信对12月2日首次刊发的原文悄然改动。在新的声明稿中,中国电信表示“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原文中,《电信条例》并未出现。此外,电信声明中还把此前对于互联网服务接入商提供专线接入业务方面,“价格管理不到位,价格差异较大”改为“由于竞争和管理原因导致价格差异较大。”
2014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在其《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电信联通反垄断案已提交了中止调查申请和整改承诺。两家公司均提交了2012年和2013年整改报告。整改情况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互联互通扩容、丢包率大幅下降。互联互通扩容从277G增加到现在的757G;丢包率时延电信到联通大概在63.55毫秒,比2011年降了49%,丢包率0.23%,下降了92%;联通到电信的时延85.36毫米,下降34%,丢包率3.3%,下降20%。2、两家公司对等互联互不结算,中国电信与中国铁通进行了一次互联扩容3.5个G,而且把结算的价格按发改委的要求,每个G每个月110万元降到80万元。
3、茅台、五粮液转售价格限制案
(1)茅台转售价格限制案
根据媒体公开的披露信息,2012年年底的茅台全国经销商大会上,茅台董事长袁仁国要求,53度飞天茅台零售价不能低于1519元,团购价不能低于1400元。随后,有媒体报道贵州茅台于2013年1月5日在内部客户系统下发通报文件,对出现违规经销商做出处罚,其中,重庆永川区皇卓商贸有限公司、西藏亚雄名酒食品经营部、玉林百兴盛酒业有限公司等3家经销商由于低价和跨区域销售被处以暂停执行茅台酒合同计划,并扣减20%保证金,提出黄牌警告。
2013年1月15日,国酒茅台营销有限公司在贵州茅台官网发布声明称,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和贵州省物价局的检查情况,公司决定取消以前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营销政策,并在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和贵州省物价局的指导下,严格依据反垄断法立即进行彻底整改,具体措施随后公布。
2013年2月22日,贵州物价局在其网站不显眼处公布《关于茅台反垄断的处罚公告》(2013年第1号)。公告称,2012年以来,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茅台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对低价销售茅台酒的行为给予处罚,达成并实施了茅台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受到调查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违法扣减的保证金,按照法律要求及时进行了深入整改。鉴于以上事实,对该公司依法处以2.47亿元的罚款。
(2)五粮液转售价格限制案
2013年2月22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公告,依据《反垄断法》对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限定全国经销商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白酒销售价格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款2.02亿元。
2009年以来,五粮液公司通过书面或网络的形式,与全国3200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五粮液白酒的最低价格,并通过业务限制、扣减合同计划、扣除保证金、扣除市场支持费用、罚款等方式对不执行最低限价的经销商予以处罚。2011年,公司给予四川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停止供货的处罚,迫使超市承诺不再低于规定价格销售五粮液产品。2012年,公司对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南、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市的14家经销商“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五粮液”行为,给予扣除违约金、扣除市场支持费用等处罚。
五粮液公司利用自身的市场强势地位,通过合同约定、价格管控、区域监督、考核奖惩、终端控制等方式,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白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达成并实施了白酒销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五粮液公司作为白酒龙头企业,享有极高的品牌效应和消费者忠诚度,公司实施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经济运行效率和消费者利益具有多方面不利影响:一是排除了同一品牌内各个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二是限制了白酒行业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三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五粮液公司积极配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和四川省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迅速对外发布公告纠正违法行为,并已撤销对经销商的处罚,退还扣减的市场支持费用,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了整改,四川省发改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处公司上一年度涉案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2.02亿元。
4、奶粉转售价格限制案
2013年8月,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披露了关于六家奶粉企业转售价格限制案的调查与处罚情况[3]。
从今年3月开始,根据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富仕兰(美素佳儿)、恒天然、惠氏、贝因美、明治等乳粉生产企业开展了反价格垄断调查。
证据材料显示,涉案企业均对下游经营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转售价格维持,存在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行为。具体的措施和手段各企业有所差别,主要包括:合同约定、直接罚款、变相罚款、扣减返利、限制供货、停止供货等。这些措施和手段均具有惩罚性和约束性,一旦下游经营者不按照涉案企业规定的价格或限定的最低价格进行销售,就会遭到惩罚。
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均达到了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效果,事实上达成并实施了销售乳粉的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正当地维持了乳粉的销售高价,严重排除、限制同一乳粉品牌内的价格竞争,削弱了不同乳粉品牌间的价格竞争,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在调查过程中,涉案企业均承认自身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涉嫌违法,并且无法证明其控制价格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中六家乳粉生产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共处罚款6.6873亿元。其中,对于违法行为严重、不能积极主动整改的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计1.629亿元;对不能主动配合调查但能积极整改的美赞臣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计2.0376亿元;对能够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的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1.7199亿元、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0.7734亿元、富仕兰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0.4827亿元、恒天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0.0447亿元;对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的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及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明治乳业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免除处罚。
涉案企业均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立即根据中国法律,对经销协议、销售政策和商务政策进行修改;三、整顿销售系统,对公司全体成员进行反垄断培训,确保员工行为符合中国法律要求;四、采取实际行动,消除过去违法行为的后果,使消费者获得切实利益。
5、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部分金店价格垄断案
2013年8月,根据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司的信息[4],按照国家发改委价监局要求,上海市物价局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部分金店的价格垄断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
经查实,行业协会组织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等金店召开会长会议,商议制定《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约定了黄、铂金饰品零售价的测算方式、测算公式和定价浮动幅度。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五家金店依据《价格自律细则》规定的测算公式,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制定公司黄、铂金饰品零售牌价,操纵黄、铂金饰品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五家金店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海市物价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对行业协会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对五家金店处以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9.37万元。
协会及五家企业均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协会承诺将通过全体理事大会深刻检讨错误,并发文彻底废除《价格自律细则》,从此不再组织“价格自律”相关会议;五家金店也表示将对沿用多年的价格机制进行反思和改进,并承诺今后不再参与任何协会组织的商议价格的活动与会议,也不会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金店商讨涉及价格的议题,坚持企业依法自主定价。[5]
6、三亚水晶店价格协同案
2013年9月,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披露了三亚水晶店价格协同该案的调查与处罚情况[6]。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到三亚的旅游团队都会被安排到水晶店购物,由于受接待旅游团队需要大型停车场、旅游购物店市场准入受限(定点)等因素限制,三亚市针对旅游团队的4家大型水晶购物店(其中中御水晶购物店于2012年11月初进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经查,为避免同行激烈竞争,2012年5月,三亚铂莱晶工艺品有限公司(海石水晶购物店)主动提出与另外2家水晶购物店三亚帝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帝佳水晶购物店)、三亚亿佳哈斯理水晶有限责任公司(昌源水晶购物店)签订协议,并多次召开协调会,协商水晶价格、佣金标准、市场份额等内容,并就具体操作细节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6月,三家水晶购物店签订了《海南水晶行业自律公约》等协议,约定了统一返佣比例、统一调价幅度,特别是约定了统一分配收入机制,即三家水晶店每月从各自营业额中提取21%汇总,再按三家的市场份额(帝佳35.5%、昌源33%、海石31.5%)进行收入再分配;同时明确建立一个共管银行账户,各存入300万元保证金,以作为违反上述约定的罚金。2012年6月底7月初,三家水晶店开始执行自律公约,开立了共管银行账户,各存入保证金300万元;制作了产品价格目录表,提供给另外2家用于相互监督;每日统计销售收入,各自提取营业额21%的现金汇总后,按照各自市场份额进行收入再分配。该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严重限制了水晶购物店之间的价格竞争,特别是实施收入再分配模式导致划分市场的问题,遏制了水晶店的竞争活力。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海南省物价局区分各水晶购物店的违法情节、配合程度等,依法分别予以了处理:(一)海石水晶购物店,对其转移、隐匿、销毁财务数据、证据,不按规定提供价格执法所需相关材料的行为依法处以9.9万元的罚款,对其发起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之4%的罚款,计360万元;(二)昌源水晶购物店,对其转移、隐匿、销毁财务数据、证据,不按规定提供价格执法所需相关材料的行为依法处以9万元的罚款,对其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之2%的罚款,计135万元;(三)帝佳水晶购物店,鉴于其在检查中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对其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免除处罚。
7、丽江旅行社价格垄断协议案
2013年9月,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披露了丽江旅行社价格垄断协议案的调查与处罚情况。[7]
近年来,丽江市丽江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丽江白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8大旅行社集团(其中有2家于2011年加入)在丽江市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的牵头组织下,就统一对外报价等事宜多次开会协调,并于2009年、2010年签订了旅行社行业自律协议,统一了接待旅游团队的对外报价(包括宾馆住宿价格、综合服务费、餐费价格等单项价格,以及单人包价)。如2010年7月10日至31日期间,各旅行社对来丽江游玩并入住三星级酒店的游客统一报价560元/人。同时,2011年和2012年,丽江市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还组织各旅行社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在各旅行社之间实施收入二次分配,即按照约定的市场份额比例,分配从各旅行社收入中提取的旅游综合服务费、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两年间,各旅行社共计实施收入分配24次,共计分配金额2.27亿元。该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严重限制了各旅行社之间的价格竞争,特别是实施收入分配导致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现象,各旅行社不是千方百计提高服务质量水准、尽可能多接待游客,而是想方设法寻求处于分进分出平衡点的游客接待人数,遏制了旅行社的竞争活力。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牵头组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丽江市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云南省发改委已依法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对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8大旅行社集团,云南省发改委已依法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之5%的罚款,合计罚款334.6万元。
8、广东河砂垄断高价案
2013年9月,广东省物价局披露其查处了关于河砂垄断高价的案件。广东省物价局价监局认为,明华沙石场及林源公司,在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其行为符合认定“不公平的高价”的基本条件。明华沙石场及林源公司积极配合执法机构调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积极整改,承诺稳定当地河砂价格和供应。执法机构对明华砂石场和林源公司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8]。
9、水泥价格协同豁免案
根据《证券时报》的报道,今年春节前夕,东北地区曝出“锁窑”事件。所谓“锁窑”是东北水泥企业在几经尝试之后,共同想出来的一种协同方式,由当地三家水泥巨头各用一把锁将彼此的水泥窑都锁上,而水泥窑若要再开工,则需要三家企业的负责人同时到场开启。“锁窑”事件引起行业内外的强烈关注,继而引发了水泥行业对于垄断行为和价格协同的大讨论。
为此,国家发改委曾派出30个工作组对全国各地水泥行业价格协同案进行调查,但2014年3月27日证券时报的报道披露,考虑到水泥行业产能过剩情况、2012年利润率较低,此次价格协同行为持续时间不长,中国水泥协会负责人带队前往发改委陈述水泥行业价格协同行为,并提供行业数据论证。最终,国家发改委将之定性不属于垄断行为,但国家发改委网站没有披露相关信息。
[2] 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之所以选入2013年的反垄断报告中,主要是因为本案是第一件针对大型国有企业进行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案件。执法机构启动调查后,在信息披露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本案被莫名其妙地中止调查。而就在2014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又披露电信联通公司均提交了2012年和2013年整改报告,执法机构将根据整改情况适时作出处罚决定。本报告草拟人将持续关注本案,直至最终处罚决定公布和执行完毕。
[3]国家发改委最初在其官网http://www.sdpc.gov.cn/xwfb/t20130807_552991.htm披露了本案的情况,但笔者于2014年5月3日再次访问该网址时,该链接已被移除。因当时笔者把该文转发到了中国反垄断律师新浪博客,具体内容详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5a81db8501017tn0.html。
[4] 详见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jjs.ndrc.gov.cn/gzdt/201308/t20130813_553441.html 访问时间:2014年5月3日。
[5] 关于本案的评论可参见中国反垄断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a81db8501017k8f.html。
[6] 参见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jjs.ndrc.gov.cn/gzdt/201309/t20130929_560736.html 访问时间:2014年5月3日。
[7]参见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jjs.ndrc.gov.cn/gzdt/201309/t20130929_560736.html 访问时间:2014年5月3日。
[8]参见《南方深读: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陈波:未来反价格垄断将重点关注石油、电信等行业》,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jgzf/419604.jhtml。访问时间:2014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