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正中高尔夫球会增收会藉管理费(3)

(2009-03-14 21:40:57)
标签:

高尔夫会藉

球会易手

会员维权

分类: 高球四重奏

转载 http://golf.21cn.com/teji/2008/01/11/4150204.shtml
高尔夫法律研讨:球会易主 会员维权
2008-01-11 10:39:33  《羊城晚报—高尔夫周刊》

球会易主 会员维权

     案例:今年6月,山东某球会易主,新的经营者接手之后开始对球场进行改造,并实行了一些新的管理方法,其中一些措施涉及到会员的利益,引 起了部分会员的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新业主表示,如果会员对经营、管理存在异议,可以提出退会,球会将按照会员当初买入会籍的价格进行退款。会员认为他们 买的是终身会籍,不肯退会,况且几年下来,会籍早已升值,按当初买入价给予赔偿不合理。双方就此产生纠纷,目前局面僵持不下,会员方面表示,如果此纠纷得 不到合理解决,他们将诉诸法律。

     受访者(排名不分先后)谭晓晖:资深高尔夫职业经理人;唐志峰: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尔夫法律网》创始人;柏乔良: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尔夫法律网》创始人。

    本案例中,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会员合同的解除以及会员退会得到的赔偿方面。球会提出按买入价退款回购会籍,此做法是否合乎情理和法理?当事人和几位球友就此展开了讨论。 买入价回购会籍,合理与否?

    赵先生:作为球会会员和案例当事人,我毫无保留地认为让会员以买入价回购会籍不但不合理,并且不合法。这就好比我买了一套商品房,3年前买 入时的价格是每平米3000元,如今房价已经涨到5000元一平米,你却让我按原来的价钱卖掉房子,合理吗?我认为肯定不合理。

    高球小子(网名):我觉得球会易主,新的经营者在管理理念上肯定有所不同。会员认为会籍升值了,但真的升值了吗?球会可能还认为跌了。升与 跌没有一个可以衡量的标准。我认为高尔夫会籍与商品房是有所区别的,并不能类比。因为会员已经享受了之前的权益,即使按买入价回购球会也有损失,既然球会 同意这样解决,会员也应该考虑到对方的损失而做出让步;再退一步讲,如果你认为原价回购不合理,可以自行转让会籍,这样矛盾不就解决了吗。

    赵先生:问题就出在这个地方,新的经营者表示,会籍一旦转让将享受不到会员的所有权益。加上球场改造,所有的会员都无法完整享受会员权益。

    陈先生:球会经营者肯定也有难处,一旦会籍可以转让,可能导致管理上的混乱。我觉得尽快解决此纠纷最合理的方法就是按买入价退会籍。

    嘉宾点评:谭晓晖:这个案例中最关键的就是买入会籍时所签订的协议、合同或者会章、权益书之类的文件,不管球会业主如何变更,都应该要按照 已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作为经营管理者,我认为球会不能单方面取消或缩减会员的权益,更不应采取强硬的态度对待会员。球会经营者应该视会员为衣食父母,有 他们的参与才使球会经营朝良性发展,所以管理的出发点应该是保障会员利益,而非损害他们的利益。至于案例中出现的球场改造,会员不能打球的情况,我认为球 场改造是很正常的现象,并且这应该是对会员有利的举措。对于短期打球权益受影响的问题,可以作适当的安排,比如每9个洞分开改造,让会员有球可打;另外, 改造的决定和信息要及时与会员沟通、解释,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其间的权益损失不一定用金钱来弥补,可以通过一些积极的举措比如给予会员一些优惠来补 偿。 对于此种纠纷,当事双方还是应友好协商解决,包括回购会籍,价格也应该是双方协商而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唐志峰: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合同提前解除的问题,所以我很赞成谭晓晖先生的说法,处理该纠纷的关键要看当初会员合约的具体约定。如 果合约中有"球会易主则双方可提前解除合同"的约定的话,则双方应根据约定进行处理。但根据我们的经验,很少有合约对此问题有约定,在此情形下,退会与否 以及入会费应作如何处理完全依赖球会与会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话,任何一方均可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作最终的判定。在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形下,如何作 最终判定对司法机构来讲也是个难题,法官或仲裁员只能援引法律的基本原则如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原则等作出裁量。

    柏乔良:这个案例涉及到高尔夫球会与会员的关系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会籍问题,从法律上讲,无论何种性质的会籍,本质上体现的都是球会与 会员之间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关系。一般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与终止取决于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合意。依照合同法原理,无论是以何种价格要求会员退 会,都是球会单方解除合同的表现。对于合同的解除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合同,是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这有两种情 形: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合同,从而终止合同的效力;一是双方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即可解除合同。 法律还规定了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解除即法定解除,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双方的约定或协商一致,一旦法定情形出现,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也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法 定解除也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形:一是因一方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经对方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造成另一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因不可抗力导 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的存在已无实际意义。前一种情形下,合同相对方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合同解除;后一种情形下合同双 方均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由此可见,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情形时,无论是会员提出退会,还是球会主张球员退会都是其基本的权利,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但与此同时,从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的安全、稳定的角度,为了维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单方解除合同一般都会受到严格的限制。

    因此,就本案而言,因为双方并未在买卖会籍时约定"球会易主,新的经营者可以买入价回购会籍",除非会员和新的经营者就双方权利义务或者退 会条件达成新的一致,否则,从球会角度来讲,无权单方要求终止会籍,无论这种价格是买入价,还是以现价或市场价,因为从会员购买会籍的角度讲,享受会员权 利应该是其主要目的。总结在我国,绝大多数球会会员的吸纳是开放性的,只要支付一定费用,与球会签订合同(此类合同通常冠名为《会员合约书》)后,即可成 为该高尔夫球会的会员。从法律上讲,球会与会员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会员合约书》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法律文件。球会易主在国内并不鲜见, 但会员享受的球会权益并不能随业主的改变而改变。新业主在入主前应该充分考虑会员的权益等问题,并与前任球会业主、经营管理者、会员进行探讨协商,否则难 免与会员之间产生矛盾、纠纷。而在纠纷出现时,双方应该积极面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解决。(感谢谭晓辉、唐志峰、柏乔良等参与话题 讨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