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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谁在背离客观真实

(2009-06-18 11:26:04)
标签:

隐匿犯罪情节

肢体冲突

邓玉娇

谁在有罪推定

谁加害

谁被害

分类: 政治文明

另一位法学人士乔新生的《邓玉娇案件中的新闻传播问题》是批评媒体报道缺乏客观真实、声音杂乱无章。

媒体表现究竟怎样,见仁见智。但如果在指责媒体报道缺乏客观真实,自己在这方面更离谱,就说不过去了。

文章这样开头:

“湖北省巴东县的‘邓玉娇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审判机关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居然会出现如此多的意见,值得新闻传播界认真思考。

首先,从新闻媒体报道角度来看,洗浴场所的女工邓玉娇在工作期间,与当地官员发生肢体冲突,愤而刺死、刺伤官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轰动,新闻媒体完全可以制作新闻作品。但是,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一案件的时候,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案情之后,部分新闻媒体不是跟踪采访,详细追踪调查有关细节,而是凭空揣测。部分法律工作人员借机炒作,在新闻媒体记者面前尽情表演,从而使这一案件变得扑朔迷离。新闻媒体的首要职责是报道事件的真相,在官方发布有关新闻稿件之后,新闻记者应当根据官方提供的线索,现场勘查,反复求证,以确保新闻报道客观真实。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新闻记者对不同对象提供的信息不加鉴别,而是满足于平面化的叙述,制作情绪化的新闻作品,从而使整个案件最重要的犯罪情节,被大量煽情的报道所淹没。”

 

一个引起全社会关注的案子,媒体积极跟进也好,出现很多不同意见也罢,都很正常。何况,案子越来越被关注,与其说是媒体的力量,莫如说是政府种种作为太吸引公众注意力。至于是哪些作为吸引了更多注意,大家心照不宣,无须赘言了。但乔教授这段话对案情的概括性叙述太令人惊讶。

“洗浴场所的女工邓玉娇在工作期间,与当地官员发生肢体冲突,愤而刺死、刺伤官员”——不足四十个字,对案情作了致命改动。邓玉娇明明是KTV包间服务员,乔教授要说成洗浴场所女工;分明是上班时间之前(即非工作时间)在水疗区洗自己衣物,乔教授要说成“工作时间”。这两处改动对邓玉娇很不利倒在其次,关键是不符合他所说的“客观真实”,而他对媒体的责难恰恰是“确保报道的客观真实”。

而对邓玉娇最具杀伤力、可以坐实邓玉娇故意杀人罪的改动是以上两处改动之后那二十二个字:“与当地官员发生肢体冲突,愤而刺死、刺伤官员”。

据乔教授说,媒体“使整个案件最重要的犯罪情节,被大量煽情的报道所淹没。”然而表现各异的媒体是不是总体上起了淹没“最重要犯罪情节”的作用,我还是那句话,见仁见智。不过,“最重要的犯罪情节”的的确确在乔教授这种案情叙述中消失、变异了。当乔教授断言邓玉娇“在工作期间,与当地官员发生肢体冲突,愤而刺死、刺伤官员”,几个镇官对邓玉娇强索特殊服务、漫骂以及用钱煽打这一经典场面,便都淹没在了“肢体冲突”四个字中;一方的追逼,另一方的退避也没有了;最后追至休息室,在那里至少两个男人强制邓玉娇,不管叫按倒还是推坐,邓玉娇反复挣扎想从休息室逃脱而不得,反复被拖回来不管叫“按”还是叫“推”,反正倒在沙发上……等重要情节也都淹没在了“肢体冲突”一说中。

真是骇人听闻的案情篡改!但乔教授独树一帜的“肢体冲突”还包含着比上述篡改更具要害的案情篡改。“与当地官员发生肢体冲突”的表述告诉人们,一开始就是双方都在使用肢体力量,而不是一方施加于另一方。而且,在乔教授这个表述中,一直在退避的邓玉娇成了更主动的一方。这可是比警方一改再改、不断弱化邓贵大等人进攻性的案情通报更不靠谱。警方通报中,即使“按倒”变“推坐”,最后弱化成十分暧昧的“拉扯推搡”,但“不法侵害”四个字好歹尊重了基本事实,指明了特定主体:即,是邓贵大等人对邓玉娇使用肢体力量,而不是什么邓玉娇“与……发生肢体冲突”。出自乔教授的“发生肢体冲突”之说,没有对基本事实的起码尊重。紧接着指“愤而刺死、刺伤官员”,则径直把邓玉娇说成故意杀人了。

如此罔顾事实,既篡改邓玉娇的工作、案发时间,对案情又隐匿一方放大一方,甚而颠倒了双方位置,居然大言炎炎,把“确保客观真实”挂在口中,实在幽默。

乔教授文章还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有关案件的时候,明显违反了《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实行有罪推定。在本案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是普通的公民,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都应该被推定为无罪。可是,部分新闻媒体在制作报道的时候,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假定被害人构成犯罪,甚至发表一些措辞激烈的评论,试图营造一种被害人死有余辜的社会氛围。这是一种缺乏人性的情绪化表达方式。在事实真相尚未大白于天下之前,尊重死者,是一种起码的职业道德。假如出于某种政治考虑,或者为了发泄自己内心的愤怒情绪,而肆无忌惮地攻击被害人”

谁在有罪推定?乔教授前面针对邓玉娇的反抗行为指控媒体报道淹没了“最重要的犯罪情节”,这不是已经对邓玉娇做了有罪推定吗?

而“肆无忌惮攻击被害人”能否成立,乔教授恐怕首先应该回答几个问题:谁是被害人,谁是加害人?邓贵大等人对邓玉娇作的算什么?成了死者、伤者是不是可以洗脱对他们邓玉娇的加害?死、伤是他们加害于人的行径招致激烈反抗的结果,还是无妄之灾?判断邓玉娇有无防卫过度,是不是应该看邓贵大等人遇到反抗有没有中止不法侵害?而事实怎样呢?他们遭到邓玉娇反抗——挣脱、逃出、双脚乱蹬——,反复拖回、按倒(推倒),这怎么也不能说中止了不法侵害吧?

邓贵大等人的横行不法,不是谁凭空营造得出来的,公众对他的基本判断也不是根据了谁“肆无忌惮的攻击”。下流而蛮横的语言、拿四千元人民币一边煽打一边说:“信不信,拉一车钱来砸死你”——如此生动的形象已经说明一切,哪里需要媒体去“营造死有余辜的社会氛围”?哪里还需要谁出于“政治考虑而肆无忌惮地攻击”?

案子一审宣判后,庭上提出的一些关键情节也已经证实了乔教授说法背离客观真实太远。我也没了就他对案情的篡改进行辨析的动力。可宣判后“邓玉娇”这个姓名反倒在一些网站成了屏蔽词,要用*号表示,一些平面媒体也表示这个题目不敢再碰,等等。这种诡异气氛下,还是需要用事实说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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