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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开庭之际,对该案再作辨析(之一)

(2009-06-16 12:31:54)
标签:

消弭重要情节

不法侵入

肯尼刑法原理

杂谈

分类: 政治文明

两位法学人士对邓贵大等人行径的诠释可谓“体贴入微”

邓玉娇案终于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据说今天要开庭了。但这个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案子,自5月31日恩施警方发布新闻后,所有质疑的声音从各主流媒体消失了。消失,并非因为没有了质疑,相反,随着警方对邓玉娇作的“故意伤害罪”定性和对邓贵大、黄德智行为的描述从“按倒”变“推坐”再变“拉扯推搡”,公众质疑更多更强烈,但声音却很难再发出来,就连先前已有的评论、分析,甚至包括已在纸媒体问世的评析,都从门户网站和各大论坛删除了。记者也不例外。尽管追踪事件真相、为公众提供尽可能充分的信息是他们的天职,可是除了那两家拥有发布消息专有权的湖北报纸像警方传声筒般的发布类通稿消息之外,其他所有媒体记者都遭遇了封杀令,采写的报道不能刊发。可是当公众连同记者的声音遭到强力压制之时,三两个法学界人士在高分贝的发音,指责媒体声音杂乱无章,公众缺乏理性、公正和客观。所谓“媒体声音杂乱无章”一说很奇怪,像是要所有媒体都跟着一个调子唱。那还要各家媒体干什么,干脆回到小报抄大报,大报抄梁效时代得了。这实在没什么值得说的。需要辨析的是,在邓玉娇一案,缺乏客观、公正态度的究竟是公众还是几位责难公众的法学人士?

辨析这个问题,看看两位有代表性的法学人士怎么说的吧。

恩施警方发布消息后,针对公众强烈质疑,高一飞发表《湖北公安对邓玉娇案定性合法合情合理》(简称《定性》)。对邓贵大等人是否涉嫌强奸,高教授如是说:

“有人提出当时邓贵大等人是正在进行强迫卖淫或者强奸还没有成功的情况下遭到邓玉娇反抗而至人死伤的。但是,这样的说法违背了人之常情:第一,在洗浴场所,整体上是公众场所,如果要强奸或者强迫卖淫,被强制者都可以反抗、呼喊,根本就不可能实现。第二,即使强制者人多力大,使反抗、呼喊没有任何意义,也会受到报警,不符合犯罪后希望不被发现的心理特征。第三,有人提到强制洗浴就是强迫卖淫,因为潜规则下,异性洗浴就是卖淫,这个说法存在的问题是:法律对潜规则没有办法,法律需要证据,何况“异性洗浴就是卖淫”并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结论。

所以,对邓玉娇和邓贵大都公平的中立、理性的推断是:在邓贵大等人在强制要求邓玉娇洗浴被拒绝之后,自己扭曲的尊严观和人生观的支配之下,感觉到自己的‘尊严’受到了损害,对邓玉娇进行‘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目的都是想挽回自己被邓玉娇拒绝时被损害的面子,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严重的侮辱。而性格刚烈的邓玉娇不愿意忍受这种屈辱,奋起反抗,致人死伤。所以,即使先前存在过要求强制洗浴的行为,但后面的‘拉扯推搡、言词侮辱’也不是要求强制洗浴手段,而是侮辱的方式,拉扯推搡的目的已经不是把邓玉娇拉回去搞异性洗浴了。对这种严重的侮辱,可以进行防卫,但不能是至人死伤的方式,否则就是过度了。公安机关侦查结论对事实的认定是符合常理常情的。”

这段说辞中,高教授重复了他此前对邓玉娇所面临情势的断言:是在公共场所,只要呼救便可使对方收敛。不同的是,此前把邓玉娇被几个男人强制的场所比附成在大街上,然而,这是两种不具有可比性的场所。就这两种场所下一个遭数男强制的女子的处境,我在《选择性的定向解释扭曲邓玉娇案真相》中做了比较。《定性》一文没再提大街,但借“公共场所”说法否认邓玉娇危境,跟先前没有差别,最令人不解的是,两次都绝口不提最终案发地是服务员休息室,更绝口不提黄德智、邓贵大是在邓玉娇为避开他们而回休息室后紧追不舍进入休息室的。而休息室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公共场所,我此前撰文提醒,在不容侵入上,服务员休息室跟私宅相同。二人紧追邓玉娇到休息室,是为不法侵入。这个不法情节无论对于判断邓贵大、黄德智行为的性质、强度,还是邓玉娇的处境,都至关重要。作为一个刑法学家,实在不该忽略。

即使休息室之外,如果同样是数男强制一女,事发地点在所谓“整体上是公共场所”的 “洗浴场所”,跟在大街、广场,女性面临的危险程度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首先,所谓“洗浴场所”“整体上是公共场所”之说是很可疑的。《肯尼刑法原理》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一节再把该罪行与夜盗罪比较时,“非法侵入”无论白天黑夜,没有时间限制,只要非法侵入了就构成该罪;该罪中“扩延了建筑物的广泛范围,即除住宅外,还包括商店、货栈等。”娱乐城中一个洗浴场所无疑远比商店、货栈具封闭性。此其一。其二,娱乐城,特别像梦幻城这样一个地处偏僻小镇的娱乐城,主要靠公款消费运转。邓贵大一行作为常客,他们既有镇官身份,又是娱乐城的财神爷。对娱乐城员工来说,这两种身份中任何一种都惹不起。高教授断定邓贵大一行“如果要强奸或者强迫卖淫,被强制者都可以反抗、呼喊,根本就不可能实现”,此说意味着这地方对邓玉娇来说,救援可以呼之即来。看到这里,不禁哑然失笑。莫非高教授不谙世事,不明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真有服务员赶来,恐怕也是只敢拦阻邓玉娇而不敢拦阻逞凶镇官。

高教授所谓“公共场所”之说,消弭了邓玉娇处境的危险性。他的第二点则以想当然的心理揣测消弭邓贵大一行的强奸动机:“即使强制者人多力大,使反抗、呼喊没有任何意义,也会受到报警,不符合犯罪后希望不被发现的心理特征”。这一段话,可能适用一般人,却不适用于几个喝得醉醺醺、官不大但官威大的镇官。就凭他们气势汹汹追进休息室,凭邓贵大拿出一叠钱一边抽打邓玉娇一边说“信不信,拉一车钱来砸死你”,有这种气势的人怕事情闹大?怕报警?怕被发现?外星人也不至于能相信吧?

我就不明白了,高一飞教授怎么就非要把黄德智、邓贵大纠缠、侮辱并强力控制邓玉娇的地方说成援救者可呼之即来的公共场所?怎么就能如此无视邓贵大一行的嚣张蛮横、肆无忌惮,硬说他们怕事情败露而没了强奸邓玉娇或强制她卖淫的念头?又凭什么可以断言邓贵大等人“即使先前存在过要求强制洗浴的行为,但后面的‘拉扯推搡、言词侮辱’也不是要求强制洗浴手段,而是侮辱的方式,拉扯推搡的目的已经不是把邓玉娇拉回去搞异性洗浴了”?

象这样朝两个不同方向消弭案情,无论如何也算不上公正客观吧?

我还是那句话,“对该案,任何忽视或回避邓玉娇当时处境的案情解释,都在使真相扭曲;抹掉一些情节、有意按预定方向下结论,更使案子面目全非。”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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