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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怎样使用资金,社会无须置喙?

(2008-08-09 16:29:41)
标签:

杂谈

分类: 教育讨论

  针对某些高校重金悬赏招高考状元,社会各界提出不少批评。但8月9日南方周末所载《为“重金奖高考状元”辩》一文则认为,一来,此乃校方与考生之间的事,没有理由干涉。据说,就如谈恋爱,“双方满意便是一切条件和惟一条件”,旁人无须置喙。二来,奖高分总比奖低分好,奥运金牌得主可以得重奖,高考状元为何不可以?其三,企业可以用怪招、奇招提高知名度,学校为何不可以?把重奖尚处于学习、准备阶段的考生与重奖奥运奖牌得主相提并论是否适宜,企业提高知名度的怪招、奇招是否就宜于移植到学校,这两点可以存而不论。但对重金悬赏是否只是校方与考生之间的事,却不能不提出异义。

  

  诚然,对于考生来说,选不选悬赏学校,是他们的自由。但校方有无权力以重金招徕高考状元恐怕就不象考生有无选校自由那么简单了。如果学校是私产,如果重金悬赏的钱是掏的私人腰包,旁人当然没什么理由干涉。问题是,学校并非私产,用于重金悬赏的钱更不是私人在掏腰包。学校乃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不仅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级中学是这样,即使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级中学乃至大学,它们的公共资源性质也无庸置疑。由于各类学校主要靠国家财政划拨的钱或者更直白的说是靠纳税人的钱在支撑,那么,重金悬赏的校方与考生之间的关系就决不像为之辩护的作者所比附的,犹如恋爱关系。恋爱关系是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的两个私人间的事,但校方与考生之间不是两个私人间的关系,不仅如此,双方之间还有一个撇不开的重要角色——事实上的出钱者:纳税人。学校重奖高考状元,花的是国家用纳税人的钱投放在教育上的资金。既然如此,说“旁人”——这“旁人”不就是广大出钱的纳税人吗?——不能过问就没有道理。何况,但凡公共资源,在配置和使用上都应尽可能公正合理。尤其像教育这样的公共资源具有为每个公民开发自身潜力、提高生活质量创造条件以及国家对未来投资的双重功能,更应公正而合理地分配。而在我国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教育公正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使尽可能多的人受惠。就每个具体学校而言,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得当,是否惠及广大学生,当然也就是公正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经费用于改善教学设施、鼓励教师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或者用于设置奖学金,都既惠及了所有学生,同时也鼓励了杰出,因而经费的使用是公正合理的。但如果拿有限的资金去重奖高考状元,就不仅不公正,而且可以说是对教育经费的滥用。

  

  该自主的地方不自主,不该自主之处又太自由,特别是在胡乱花纳税人的钱上几乎没有约束,这是存在于我国不少高校的一个怪现象。其实又何止是高校!

  

  200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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