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错位
(2008-08-09 16: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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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政治文明 |
从世界范围看,都市化程度对离婚指数、包括出现第三者的频度有重要而又直接的影响。都市化程度高的地方,人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流动性大、异性接触机会多……。这些无论对个人或社会都属解放性的因素,却给婚姻的巩固带来了困难。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形式,本来就因与人最难把握的一类情感和激情因素相联系而使婚姻的巩固面临许多难题。鉴于婚姻关系包含应受社会尊重的个人隐私内容,新、老难题的解决应主要诉诸当事人自身的调适能力,而不宜诉诸于增加法律干预程度。增加法律干预,除了强制性维系业已死亡而成为人生桎梏的婚姻,对婚姻的巩固无所裨益。以处罚第三者来防范出现第三者,同样与巩固婚姻的初衷南辕北辙,而且还将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因为第三者的情况极其复杂,有主动插足他人婚姻的,也有当“围城”中的一方向外寻求时落进情感漩涡的,还有并不知晓对方有配偶的单身男女(这后一情况以女性为多)。惩罚第三者的法律条文不可避免地带有大而化之、皂白不分的特点,实施中也不可避免要产生许多不公正。更严重的是,惩罚第三者的立法将导致社会控制无孔不入地介入私生活,危及个人隐私权。现代社会,两性之间存在着性关系之外更广泛的关系。但有了惩罚第三者的法律支持,两性间任何交往都可能犯嫌疑而招致粗暴干涉;任何个人无论事出有因还是遭无端怀疑都可能被预设为违法者;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以及对个人隐私权更恶劣的侵犯都可以有恃无恐。事实上,当人们从个人隐私权角度质疑这一法律时,就有参与起草的法学教授以如下惊人反问作答:“犯了罪还有隐私吗?”在这样一种观念支配下,作为现代司法重要特征的无罪推定也好,保护公民隐私权也罢,对于受怀疑的公民将荡然无存。
一种立法,如果立足于防范可能发生的侵权而不顾及事实上会在更大范围内造成对公民侵权和伤及无辜的后果,这种颇似于“宁错一千而不漏一个”思路的法律观念是落后而不合时宜的。我国一个传统悠长、至今无大变化的特殊国情还使惩罚第三者的立法不仅不合时宜,还更多了一层虚伪性。这便是:我国无论道德评价还是法律实施,都有着因身份而异,大得令人不可思议的弹性。控制、惩办婚外情一向只针对普通人而不针对当权者,像斯塔尔追踪克林顿隐秘时那种大有盖世太保遗风的恐怖手法也只会落到普通人头上,当权者丝毫不必担心遭此一劫,除非当权当得不耐烦,弄出了“政治问题”,“生活作风问题”才成为问题。弹性之大不仅于此,更还有凌驾于法的特殊个人到处播种风流还颇受褒扬。直到近些年,也仍然有过去的“宠幸”八方招摇,不是在全国大报连载“在身边”的回忆,就是频频受到媒体看顾,硬是出足了风头,却未见有谁吭声出气。
其实说了这么多,只要不是恃权强求或趋权献身,一般婚外恋双方,不论第三者还是第二者,多是情感迷误。在一种彰显人道性质、理性精神和宽容精神的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背景下,大多可通过自我认识、自我把握而走出迷误。立法如果不愿或是不便去触及那些真正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譬如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权利……等等,非要把注意力放到婚姻、家庭上,那么,还是多考虑如何约束家庭暴力、纳妾、卖淫嫖娼这么些过去遗留下来而今又陈滓泛起的丑恶现象吧!
199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