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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名和谐律师

(2011-08-20 10: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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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刘桂明(中国律师的打工皇帝)

    http://s3/middle/59faba5cgaae6e4ed2702&690


    “我反对!”是一个美国律师讲的笑话,大意是律师在法庭上睡着了,猛然被法官叫醒后,在没有搞清楚发生了什么的情况下,本能的喊出:“我反对!”。在这个笑话中,“我反对!”是指向对方当事人或律师的观点、证据等进行。
   “我反对!”近年来逐渐成为律师业一种时髦、流行的招牌动作和语言,在这样一些执业模式下,律师的本质逐渐定格为“反对者”了。于是,这个笑话逐渐就被演变为律师是司法机关或政府的“反对者”或“监督者”,是对公权力说:“我反对!”
    民事诉讼或纠纷原本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是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纠纷。刑事诉讼原本是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纠纷,不是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纠纷。在西方文化背景下的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关系,被国内异化为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对抗和纠纷,这是对西方诉讼文化错误的学习态度。
    中国古代有句名言,那就是民不与官斗。这句话,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不合理的一面是不提倡民告官,合理的一面是诉讼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不管发生任何变化,都要将矛盾的焦点牢牢的锁定为对手而非官员。
    在中国古代,窦娥冤的悲剧就在于当纠纷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对方当事人消失了,此刻窦娥面对的都是官场的官员。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故事也一样,最后完全成为官场之间的斗争的舞台。
    作为一名和谐律师,就必须有一种美德,那就是任何时刻不能够将诉讼演变为一场官场斗争。
    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纠纷变成考验政府或司法公信力的事件后,正确的做法是跳出案件审理案件,将政府公信力作为优先维护的审理对象。律师利用社会上出现的各种情绪实现为客户服务的目的,坚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执业观念,这无疑值得理解,但换一个角度理解,社会和政府却成为“利益受损方”。原告与被告的案件,却无形中将政府或司法机关拖入其中。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的过程中,过度将政府卷入其中,则政府出于维护自身形象也会采取“以牙还牙”的手段。
    很多律师并不善于理解和感悟裁判者的裁判智慧,而是本能的嘲笑和敌视。
    俄罗斯有一个典故,沙皇一个侍卫将一个贵族的女儿带上一起私奔,后来这一对被抓回来,这个贵族就告到沙皇那里,要求沙皇惩罚这个侍卫,沙皇于是裁决“这个贵族的女儿还是处女。”
    上述典故,若站在“我反对!”的立场上,我们实在是太容易寻找足够的“我反对!”去炫耀我们比沙皇更聪明,将这个典故当做笑话,嘲笑沙皇的愚蠢。但是,贵族、侍卫、沙皇都对还是处女这个事实非常满意,这里面蕴含着人生智慧。作为裁决者,要从中受到启发而非一笑了之。诉讼有时需要以娱乐的心态看待,而不要过于严肃。假如将侍卫处决了,那贵族的女儿就被怀疑与侍卫有过性关系,不再是处女了,这对这个贵族的女子也是一种伤害。
    另外一方面说, “我反对!”被异化为“反对者”,其本身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因为一个案件都同时有两方当事人,公权力不可能同时都被“我反对!”。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表面上看,受审理的对象是被告人,但另外一端实际还有隐蔽起来的受害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一名被告人,但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沉默的受害人。此刻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既存在乱作为、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也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无罪之人被错误定刑更容易引起社会舆论,但更多的情况却是受害人报案后无法找到犯罪的实施者二自认倒霉,或者说,司法机关并无相关的人员、设备等条件将每一个案件都侦破,因为被告人可以在法庭上咆哮,而受害人只能够在家里沉默叹气。
    很多律师对于刑事案件来说,都太执拗于有罪与无罪,而对事实与真相的有无却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无异是错误的态度。很多律师都期望美国的一个笑话在中国能够成为现实。
    在辩护律师竭尽全力的辩护后,被告人被当庭无罪释放。
    二人走到法院门口,辩护律师忍不住问了被告人一句:“我们即将分手,你已经释放,我现在非常好奇的请你说实话,你是否真的犯罪了?”
    被告人回答说:“尊敬的律师先生,当我在法庭上听到你为我所做出的精彩的辩护,在那一刻我才突然发现,原来我是清白无辜的。”
    诸如类似的笑话,在美国被当作笑话在茶余饭后一乐而已,但在中国却有一种要变成现实的潮流,如果这样的笑话一一在国内实现,那以后美国人压根就不需要挖空心思的去杜撰律师笑话,只要把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讲一遍,就足以达到捧腹大笑的效果了。果真如此,那中国就成为一个笑话的发祥地了。
    从“我反对!”走向一名和谐律师,不但需要勇气,更需要智慧,还是一种知识学问。形象包装、塑造、完善是一门新的辩护与代理的学问。社会上总有人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对此有律师认为,律师就是为坏人的“坏”辩护,每个人都有做坏事的天赋人权。也有律师认为,律师是为坏人的“人”辩护,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一名潜在的被告人,此刻捍卫了被告人的人权就是捍卫了我们自己的人权。不管怎么说,大众和律师都停留于眼前的“坏人”了,而忽视被告人过去、未来都可以成为一个好人,而这个“浪子回头金不换”的好人是从我们律师介入之后开始的。假如法官不给被告人回头的机会,假如法官不让律师改造被告人为“好人”,那法官显然就是一个坏人,甚至才是唯一的真正的坏人。所以说,律师是好人,法官也是好人,我们所有的人都在为一个过去和未来的“好人”进行辩护或裁判,这才是辩护和代理的真正魅力所在。
   
    备注:作者,雷海军,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主任。杂志上对原文有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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