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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社会成效分析

(2022-04-09 13:26:00)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社会成效分析

 

   

 

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为稳定农民与必须赖之以维持生存发展的土地之间的社会联系;为保持、调动、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能够持续有效的保持已然广泛生成的社会财富增长势态,各级政府在农民自发兴起的改变既有土地制度,以有效提高生产效率的创造性的努力进程之中,以破釜沉舟的无畏胆识,坚定、明确的支持并普遍推行施行了,以农民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土地承包制度改革。

 

与此同时同步,为了能够持续有效的广泛遏制当时人口正在快速大幅度增长的大趋之势,各级政府还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在推进以农民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具体过程之中,密切无缝衔接的制定并施行了,同样以农民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相应土地承包政策。并且,这两项政策同样都是在政府行政强制力的支持、保障、维系之下,得以在长达二十年的期间之内,被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予以全面、有效的执行和严格、严密落实并奏效的。

 

基于此,尤其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被颁布施行之后,以农民家庭为经营单位的土地承包制度;以农民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相应土地承包政策,无可选择的必然就得以在广泛持续有序、有效的支持、保障、维系了农村与农民的现实生活秩序的基础之上,致使以持有农村户籍并以家庭为单位的众多农民,能够在村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基础之上,长期、稳定的依法拥有了合法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和有限的支配权或者是处分权。据之,数以十亿计的众多众多农民,不仅随之而相应获得了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自主权,同时也相应有效的获取了相对有限的人身自由权。

 

为此,已经能够持续生存发展在全新土地承包制度之下的众多农民,自然就得以相应不断的被持续有效的促生并激发出了高昂、高涨的生产发展积极性、创造性与旺盛活力。因而就在随后的数十年间,始终都会占据着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既不仅不断实现了农业生产成果的大幅度快速持续增长,还得以空前未有的持续创造、发展出了一度大放光彩、大有成效的乡镇企业。从而为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广泛、深入的提供、创造了积极活跃的强劲生存发展需要、激情、灵感、共识、动力与有利契机。

 

因此,正是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施行及其所促成、达致到的广泛社会发展效应、效益,不仅使得无数曾经只能困守在土地之上以及贫困生存现实之中的众多中青年农民,能够不断持续有效的解脱土地以及农业生产活动对于人身的牢固束缚,相对拥有到了更多、更为有效的人身自由权、自主谋生权、自行支配、处分生存发展利益权,从而可以不断更多的走出农村、走入城市,既不断为农村与城市乃至于全社会的发展增添积极的活力、活跃的动能,旺盛的生机、清新的发展条件,进而在众多的中青年农民及其家庭,能够不断在更加广阔的领域之内,不断实现并提升相对更好、更为有效生存发展的成果的同时,相应不断的有效促成、实现整个全社会的更好、更加长久的持续生存发展。
  

并且,在此期间之内,尤为重要的事实还在于,2006年,中央政府从广大农村社会的生存发展需要与普遍的现实出发,同时基于征收各种税费的效益远远大于、强于所相应付出的各种经济成本与社会代价的实际情形,决定全面取消农业税。与此同时,持有农村户籍的农业人口所承担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及农村教育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绿化和乡村道路建设费等民办公助的收费,也被一并免除。不言而喻,政府在农村社会治理中所做出的免除税费改革,在中国社会发展历史上无疑是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创举,所建立的无疑会是一座前无古人的全新里程碑。
  

基于此,由于各种农业税费的免除,尤其是已经持续了数十年的三提五统收费与无偿劳役的终止、取消,不仅从基础性的物质层面之上,确保了农民所必须进行的各种生产活动,一直都必须承担的诸多社会成本终于有效归零。据之,农村基层政府的治理、管理成本自然就能够随之而相应大幅度减少、降低,诸多已经持续已久并深刻困扰、妨害着干群关系的矛盾、冲突与困难,自然也随之而得以有效化解、消退。与此同时,众多一直都在频繁生成、发展、活跃在农村社会之中,以及诸多农民之间的、农民与基层政府、自治组织之间的各种对立、争执,尤其是可以引发、激发官民对立的大部分火种、火源,也在随之而持续不断的得以全面熄灭、减少和消退。相反,诸多有序、平和、稳定的社会因素、人际关系、官民互动的有利、有益情形,则同步不断的得以相应广泛持续的自然增多。基于此,农村社会以及绝大多数农民个体之间的原生态,自然就得以顺势而为的、重新不断的,得以恢复性的持续生发、成长、维系、延续、传承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之中。由此,整个社会自然就得以能够广泛有效的,不断更多、更为有效的持续生存发展在相对稳定、平衡、可靠、有利、有益的各种人为环境之内。
 

不过,由于内含并依附在三十年不变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之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所具有的基本功用、功能、效应、效用,始终都是在用釜底抽薪、竭泽而渔的方式与途径,逼迫持有农村户籍的人口,只能以维系、延续、保障现实的生存发展可持续性为取舍的基本出发点、为考量的根本依据,从而不断反复的做出各种主动、自行以及自觉自愿的选择,进而致使已经传承了数千年之久的,充分符合农民根本生存发展利益且已经广泛深入人心的,始终都会以传宗接代为功用、以养儿防老为目的、以多子多福为追求的子孙生育传统,只得被全面持续有效的遏制、抑制、扭转、中断在每一个持有农村户籍的,社会成员的全部现实生活之中。

 

所以,在农村社会中的所有农民家庭都只能别无选择的签订一定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之后,必然都只得从现实的、可预见的生存发展利益得失状况出发,只能持续自觉、自主、自律的自愿放弃、别离生育更多子女的自然需要与本能意愿。基于此,再在极其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同步强势的规范、限制、调控、约束之下,就在最近的数十年之前,曾经以及正在整个中国社会快速扩展之中的人口增长浪潮,无可置疑的当然就得以被人为的、非自然的、坚决果断的、全面持续有效的,踩下了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根本急刹车。

 

为此,随着时间不可逆的持续自然推移,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之中,作为社会人口发展规律的自然作用效果;作为人口增长浪潮被人为强行急刹车的后续效应及其相应效果体现,农村社会人口增长的自然可持续性,必然就会相应不断的随之而持续转入人口生育率低迷的全新发展阶段,并必然会相应不断的持续无以自拔、难以逆转。据之,人口的停滞增长以至于不可逆的负增长,自然也会接踵而至的随之而成为自然不可回避、无能躲避,并会为诸多有识之士忧心忡忡、惶恐不安的普遍社会现实。

事实上,就在施行土地承包制度,并同步落实配套严密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以来的最近数十年间,在农村社会之中,所有以家庭为单位的每一户农民,在签订了第一期以及第二期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之后,持有农村户籍的全部农民个体,不论是在农村里生活,还是后来去在城市中谋生;也不论是生老病死、婚丧嫁娶,还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必然同样都会被所签定的承包土地使用权三十年不变的合同,及其所相应限定的土地亩数,以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所综合构成、规范、确定、支配的利益格局、利益边界、利益效果、利益选择机制与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现实,所严格限制与局限。

 

因此,依据第一期以及第二期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为一以贯之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所限定,任何持有农村户籍的农民家庭,在儿子成年并迎娶媳妇以及新生孩子之后,已经承包到的土地亩数却必定是不能因之而相应增加的。所以,基于家庭人口增长已经承包到的土地亩数并不会随之而增加的事实,迫于增长之后的家庭人口必然会导致家庭生活需要相应长期同步增长的现实,已经成家的儿子除了分家另过,并有可能从村集体尚存在的有限机动土地之中,分配到一定的土地并继续签订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以维持生存发展而外,自然是没有其他路径可供选择的。与此同时,因为在绝大多数人多地少的农村地区,事实上可新开垦的土地、被农民家庭自愿退回来的土地,尤其是可以被村集体保留下来的机动土地,其实只会存在于远离农村的社会管理者们的想象当中。所以,生活在农村中的绝大多数青年、中年农民,自然更多的会走向可以更多挣到钱的城市,以期能够不断更好、更长久的维持生存发展。于是,在当今的农村之中,只有老年人与年幼孩子留守的情形,必然就会持续不断的愈演愈烈。

 

为此,由于所有分家另过的新立户农民家庭,因为同样也会被可以签订到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与相应有限的土地亩数所制约、所规范。并且,必然同样也会在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所规定的,只能生育的一个或者二个孩子尚未成年之前的十多年之内,以及在孩子成年之后迎娶媳妇分家另过或者出嫁之前,所面临的紧迫生活现实必然始终都会是:只要生育的孩子越多,所承包到的人均土地亩数就会相应的越少;因而能够被农民家庭成员利用、依赖到的有限生存条件,就会相应同步的只能越少;农民家庭成员必须用之以维持生存发展的自然资源,必然就会同步随之而相应越少。由此,必须被农民家庭成员赖之以维持生存发展的的基本生存发展保障,必然就会因之而同步相应减损;只能被农民家庭所承受到的各种生存压力、生存困难就会同步相应越多。所以,不断反复想方设法并尽一切可能的避免或者减少家庭成员增长的追求,自然就会与同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相一致的,普遍、持续的成为绝大多数农民家庭的理智选择。

 

基于此,绝大多数农民家庭成员无可选择的,因为同样都会被限制于土地承包制度与相应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以及正在被全面有效施行的计划生育规定,同时,还会迫于现实的生活压力及其可以预见到的,至少以数十年为期的生存发展前景,所以,别无选择的必然就只能不断持续自觉、主动的,强力进行多方面的生育自制与自律。据之,曾经以强势的、漫长的社会传统、习俗与养老需要为广泛、强势的支持、激励要素,以及已经赖之以代代相继传承了数千年之久的农村社会人口,一直都在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顽强势态,不断持续有效恢复或者实现人口快速增长的大趋之势,随之就在最近的短短十数年之内,前所未有的、极其普遍的持续发生、发展、奏效出了强势全面非自然的、人为的急刹车情形。基于此,尤其是广大农村社会的人口持续增长势头,则无可选择的、不断更多的,持续归入了只得人为停滞的乃至于持续递减的非自然状态与境况。

 

所以,正是基于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并源自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严酷生活现实,以及在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步抑制之下,同样都会不断自然、本能的,一定要获得、维持、存续、保障生存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可行性与可持续性,并同样都在渴望、期盼能够不断生存发展的更好、更长久的所有农民家庭成员,在只能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庭之中的所有期间之内,自然同样都会基于必须或者应该持续有效的防止、避免共有生存发展利益长期受损的本能需要,必定同样都会不断自然、本能并不约而同的,持续坚定的拒绝、否定、排斥家庭人口继续增加的各种可能性与可行性。

 

为此,正是在人类一定要趋利避害的生存发展本能与意愿的,持续不断的相应作用、影响之下,认定不应该、不必要生育更多孩子的利益考量,从而不至于致使自己与现有的家庭成员难以维持生计的现实需要,自然就会相应不断的迫使绝大多数的农民家庭,在无条件、无资源、无力并无暇他顾,并只能着眼于现实的、可持续的生存发展利益取舍必要性、紧迫性的基础之上,别无选择的、不约而同的、不断自觉自愿的,持续做出放弃再生育更多孩子的选择和需要,当然就会极其普遍的成就为绝大多数农民家庭的共有意愿、决定、追求与取舍目标。

 

所以,自从实行第一期以及第二期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制度,以及同时持续全面的严格落实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以来,同时在俞益严密的计划生育政策严格限制之下,进而在所有农民家庭同样都只能分别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亩数及其可产出的有限效益的必然限定、抑制之下,持有农村户籍的人口,不论是在农村中生存发展,还是在城市之中发展谋生,必然同样始终都只能从实际的生存发展可持续性及其相关利益格局出发,不断反复自觉、自愿、自行、主动的压抑内在于心的本能生育意愿,并不断持续有效的进行生育限制以实现各种自我约束。

 

由之,已经在农村社会持续了数千年之久的人口自然增长进程与势态,自然就只能在当今绝大多数农民自觉自愿的自我约束、自我限制之下,相应不断的失去了可以继续奏效、发展的各种可能性、可行性与可持续性。为此,农村社会人口的存续、发展,随之而必然就只能相应不断的、无声无息的,随之而进入到只会持续不断的,前所未曾有过的,非自然并能够被人为全面有效消退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新阶段。

 

不仅如此,同样是为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制度及其施行成效所决定,同时为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所规范,以及同步为计划生育政策所限定,在所有只能持有农村户籍的农民家庭之中,只要有家庭成员去世、出嫁、上学、务工、就业、入伍、离村乃至于出国,并且,所持有的农村户籍没有被注销、迁离,那么,按照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据农民家庭所承包的土地亩数,必定都是不会因之而减少的。由此,不论出于怎样的缘故与原因,相关的农民家庭必然都会因为人口的自然或者非自然的减少,而致使剩余家庭成员能够受益到的土地亩数,及其可获取到的生存发展利益进入相应增加、增多的状况之中。

 

所以,持有农村户籍的绝大多数农村人口,自然同样都会在家庭成员自然或者非自然减少的同时,不断自行、主动的乐意、乐见并欢迎其余家庭成员生存发展利益相应增加的境况。由此,防止并避免家庭成员重新增加的选择,以及消退再生育孩子的意愿,以不再增加家庭成员的动机与意念,在剩余家庭成员既有的、可期的生存发展利益不断反复的持续驱使、塑造、逼迫之下,少生或者继续减少家庭成员的动机与选择,自然就会相应不断的得到更为现实、更加有效、更为坚定的支持与鼓励。由之,农村社会人口以及农民家庭成员自然或者非自然减少的势头,必然就会俞益广泛的得到更为有效的深入推进与强化。

 

所以,继第一期三十年不变土地承包合同期满之后,随着第二期三十年不变土地承包合同的继续全面签订与普遍严格施行,进而在一成不变、一以贯之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俞益广泛、深入、有效的硬性规范、约束、调控之下,以及在计划生育政策不断广泛强势的限定、限制之下,持有农村户籍并始终都会占据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及其家庭,必然别无选择的就会在最近所历经的差不多半个世纪的生存发展历程之中,只是为了能够不断趋利避害以及持续有效的维持生存发展,自然同样都只会不断反复的从存活所在现实社会环境出发;同样都会持续依据、按照、围绕着人类必须被不断反复适时、适度、持续有效供给、保障、满足的各种生存发展需要;同样都会持续不断的只能在相关生存发展利益选择与追求的主导、支配之下,自然、本能且持续不约而同并普遍约定俗成的,不断明智、坚定、潜移默化并自觉自愿的,致使已经被代代相继的社会成员出于维持生存发展的利益考量,尤其是基于老有所依的实际需要,因而已经自然传承、沿袭、消费、依赖了数千年之久的“多子多福”社会传统,仅仅就在短暂的最近数十年之间,便得以被全面且富有成效的彻底消退、泯灭在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现实生活进程之中。

 

所以,不论不同的社会成员会有怎样不同的见解、认知与判断;也不论当今的各级政府会出台怎样各不相同的应对举措、化解办法,以扭转人口出生增长停滞或者下滑的趋势,但是,在持有农村户籍的社会成员,已经被广泛的区分成为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两个部分,却始终还会占据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自然现实之中,尽管政府推进的一个家庭可以生育三孩的方针,已经全面取代了以往的计划生育政策,然而,已经持续了差不多半个世纪的三十年不变土地承包制度,以及正在被继续严格施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及其所具有的普遍限定、约束、规范、调控效用与效果,依然还在一成不变、一以贯之普遍奏效的社会现实之中,随着社会已经持续受益到的人口红利,已经从以往的数十年间,社会曾经广泛得利于经济高速大幅度持续增长的顶点,开始逐步朝着下降境况滑落之际,不仅城市人口所获取、拥有、受益到的好处正在明显趋于枯竭。农村人口曾经所依凭到的相对稳定、平衡、可靠的生存发展保障,随着农村人口的持续停滞增长以及不断趋于减少的现实势态,也在致使农村社会的持续生存发展,正在相应不断的遭遇到越来越多现实困难。其中,越来越多老年人与留守儿童已经成为了农村社会主体人群的悲凉情形,以及不得不空置的老屋与难以振兴的救济活动,则应该正是农村社会因为人口增长停滞、流失而不断自然调落、衰败情境的真实写照。

 

为此,尽管在最近的数十年间,为农村社会以及农牧业生产自然有限的产出、收益所逼迫;为众多俞益兴盛的城市之中,不断趋于繁荣的经济状况与社会成员持续增长的收入现实所吸引、所激励,自然、本能的一定会渴望能够不断达致更好、更长久生活状态的中青年农民,自然同样都会相应不断的接受、承受到俞益强烈的吸引力与逼迫力。基于此,始终都会占据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持有农村户籍的农民及其家庭成员,不论是在农村居住还是在城市居住,尤其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得以普遍施行之后,因为依据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制度,以及一直都在被普遍严格施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只能在更为稳定的法律基础之上,在更为持久的期间之内,同样继续都不会因为新出生人口的增加,而可以被分配到能够赖之以代代相继维持生存的新增土地。所以,由于在农村社会生活的农民家庭,以及已经在城市之中工作、经营、生活并持有农村户籍的农民及其家庭,无可避免的同样都会相应不断的、程度不同的持续面对并承受着只会俞益高涨的高昂生活压力,所以,生育更多孩子的意愿与需要,必然只会继续相应不断的、不可逆的持续衰减、消退下去。

 

所以,随着更多的持有农村户籍的青年、中年人口,为追求并改善生活困境,而会不断更多的走出农村并进入、迁入城市;随着城市科技事业的持续发展进步,当代农牧业生产对于人类体力劳动的直接需要、依赖,必然会同步持续不断的大幅度减少;随着农业劳动成果的经济成效、收益,相比较于工商业的经济成效、收益,反差只会俞益明显的增加、扩大;随着持有城市户籍的社会成员,可以达致到的生活水准与不易程度,只会持续水涨船高的不断同步提升,仍然还会生活在农村之中的人口,不仅只会更多的成为留守儿童与年迈老人。同时,持有农村户籍的社会成员,愿意生育更多孩子的可能性也会继续同步不断的持续萎靡、衰减、消退甚至泯灭。与此同时,已经生活在城市之中且持有农村户籍的人口,生育更多孩子的意愿与需要,自然也会与持有城市户籍的人口一道,基于同样的理由和原因,并在同样的生存发展压力逼迫之下,同样不断持续有效的、继续广泛的归于低迷与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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