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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丁入亩之策与土地承包制度增减人口的成效对比

(2022-04-02 16:16:37)

摊丁入亩之策与土地承包制度增减人口的成效对比
                           

    


  清朝在皇帝雍正统治期间,朝廷经过反复酝酿最终决意实行的摊丁入亩之策,因为在稳定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人口、增加税入等诸多的方面,长期、普遍发挥出了积极的效用与成效,因而一直都在被后人称之为是中国社会赋税制度发展史中的一座里程碑。

  事实上,摊丁入亩之策,通过将既有人口赋税归入土地亩数,并对新出生人口永不加赋税的规定,彻底改变了以往二千多年以来,中国社会一直都在普遍实现的按照人口数、土地亩数双重征收赋税的传统之治,把赋税负担,全部转为由社会成员依据所占有、所耕种土地的面积来承担,从而既降低了征收赋税的困难程度,又稳定了征收赋税的基础与可靠性。

  与此同时,摊丁入亩之策的普遍实行,既有利于减轻无地、少地平民的赋税负担,抑制占有更多土地的冲动,从而相应不断的适度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别,缓解、缓和社会矛盾冲突;也有益于松弛土地对人口的束缚,增加社会成员的流动性、增加工商业活动的增长动力、促进社会经济的活跃发展;还有助于推进新增土地的开垦、社会成员生产积极性的提高、社会财富的持续丰富成长;并有得于社会管理成本的有效减少、赋税征收困难程度的有序降低,进而有利于朝廷财源的丰厚拓展,国库积蓄的持续充盈,以及社会成员生存发展实力的普遍增长。

 

不仅如此,由于在摊丁入亩之策得以被普遍有效实行的社会现实之中,诸如玉米、番薯、土豆等各种外来粮食作物,已经在当时的中国社会被人们广泛的种植收获,从而为更多的社会成员相对稳定的提供到了俞益可靠的存活保障。所以,基于血缘关系的自然纽带,并始终都会以家庭为单元存活的所有社会成员,在必须不断持续有效维持生存发展的所有期间之内,因为只有在家庭成员可以更多增加的境况之中,才能够不断获取到更多的生存发展实力、能力、竞争力;更多的生存发展机遇、利益与安全保障。特别是在年老之际,才可以更为可靠的实现或者达致老有所依的必要归宿。因此,每一个存活中的社会成员,自然、本能的同样都会有需要、有意愿、有动机、有条件、有追求,以不断努力不懈的增加家庭人口,从而既不仅赖之以自然不断的延续宗族的血统、血脉,又赖之以据之维系家庭、宗族代代相继延续的可能性、可行性与可持续性。  

 

因此,随着摊丁入亩之策的广泛有效的持续实行,中国社会的持续发展,自然就得以俞益广泛、深入的受益到了诸多重大、长远的积极作用与影响。所以,在雍正登皇帝位之初,为以往各种积弊所累,清朝国库存银只有区区800万两。然而,至雍正统治末期,仅在短短的十余年之间,基于包括摊丁入亩之策得以被普遍实行在内的各种善政成效,清朝国库存银已经达6000万两。社会人口则从1661年的1913万左右,稳步增加到了1790年的3亿之多。为此,从康熙之朝,经过其中承前启后的雍正之朝,再到乾隆之朝,为中国社会所持续度过的、所广泛受益到的相对平和、稳定、兴盛的期间、效用与发展成效,自然就得以被历代的后人们,不约而同的公称之为是“康乾盛世”。

  然而,随着时间不可逆的持续进程终于延续到了1980年之后,由于中国社会的持续发展已经循序渐进的进入到了必须适应改革开放现实的全新阶段,所以,改革农村既有土地制度的必要性,自然进得以相应不断的成为了大多数社会成员与领导阶层的主流性共识。基于此,根据2002年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并以30年为限的第一期农村土地承包,因为将再次以30年为限的第二期农村土地承包,而可以在具有了合法性的基础之上,得以被继续全面有效的确定与施行。因而,广大的中国农村社会,及其多达数以十亿计的众多农民,能够不断持续有序、有效维系的生存发展进程、状况、成效、前景与可持续性,自然别无选择的就只能相应不断的,广泛、深入、全面的被决定、被广泛、被制约于已经被确定、被规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之中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并且,不论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前,还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其实一直都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必须并只能赖之以奏效的价值依归、核心规范、刚性基础、根本保障、定海神针与强制力的总体渊源。为此,特别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施行之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则必然就得以在具备了合法性的基础之上,当仁不让的全面具备了能够以国家强制力为强势保障的普遍约束力,从而得以被普遍有效的强化、固定、确立在农村社会与所有农民的各种现实生活进程、成效、状况与前景之中。
  

2006年,中央政府又从广大农村社会的生存发展需要与普遍的现实出发,同时基于征收各种税费的效益远大于、远强于所相应付出的各种经济成本与社会代价的实际情形,决定全面取消农业税。与此同时,持有农村户籍的农业人口所承担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及农村教育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绿化和乡村道路建设费等民办公助的收费,也被一并免除。不言而喻,政府在农村社会治理中所做出的免除税费改革,在中国社会发展历史上无疑是前所未有的历史性创举,所建立的无疑会是一座前无古人的全新里程碑。
  

为此,相比较而言,由于为期三十年不变的第一期、第二期农村土地承包现实,尤其是在得以被《农村土地承包法》予以有序、有效的支持、保障、确定之后,以家庭为单位并持有农村户籍的农民,在村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基础之上,依法拥有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和有限的支配权或者是处分权。基于此,数以十亿计的生活在农村中的众多农民,不仅随之而获得了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权,并相应不断的被激发、被促成出持续高昂、高涨的生产发展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在随后的数十年间,不断实现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增长;空前未有的发展出了一度大有成效、前景的乡镇企业。同时,也得以使得无数中青年农民,能够持续有效的解脱土地对于人身的牢固束缚,相对拥有相对更多的人身自由权、自主谋生权,并可以更多的走出农村走入城市,既不断为城市乃至于全社会的发展增添积极的活力、活跃的动能,旺盛的生机,从而还会能够在更加广阔的领域之内,不断更好、更长久、更为有效的维持生存发展。
  

不仅如此,由于各种农业税费的免除,尤其是已经持续了数十年的三提五统收费与劳役的终止,不仅从基础性的层面之上,确保了农民所必须进行的各种生产活动,一直都在承担的社会成本终于归零。由之,农村基层政府的治理、管理成本随之而得以相应降低,诸多困难也随之而得以有效化解;只能持续生活在农村社会之中的农民之间、农民与基层政府、自治组织之间的各种矛盾冲突,尤其是官民对立的大部分火种、火源,亦随之而持续全面减少、消退,诸多有序、平和、稳定的因素则自然不断会相应增多。基于此,农村社会以及绝大多数农民个体之间的原生态,必然就会重新不断的得以持续恢复性生发、成长、维系并延续。
 

然而,更为重要的情形还在于,内含并依附在三十年不变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之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因为随之都能够以釜底抽薪的方式,逼迫农民自觉选择的途径,持续有效的遏制、抑制、扭转并中断已经在中国社会传承了数千年在久的,可以落实在每个人现实生活之中的,以传宗接代为功用,以养儿防老为目的,以多子多福为追求的后代生育传统。所以,在农村社会中的所有农民家庭都只能别无选择的签订一定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之后,必然都只得从现实的、可预见的生存发展利益得失状况出发,只能持续自觉、自主、自律的自愿放弃、别离生育更多子女的自然需要与本能意愿。基于此,再在极其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同步强势的规范、限制、调控、约束之下,就在最近的数十年之前,曾经以及正在整个中国社会快速扩展之中的人口增长浪潮,无可置疑的当然就得以被人为的、非自然的、坚决果断的、全面持续有效的,踩下了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根本急刹车。

 

为此,随着时间不可逆的持续自然推移,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之中,作为社会人口发展规律的自然作用效果;作为人口增长浪潮被人为强行急刹车的后续效应及其相应效果体现,农村社会人口增长的自然可持续性,必然就会相应不断的随之而持续转入人口生育率低迷的全新发展阶段,并必然会相应不断的持续无以自拔、难以逆转。据之,人口的停滞增长以至于不可逆的负增长,自然也会接踵而至的随之而成为自然不可回避、无能躲避,并会为诸多有识之士忧心忡忡、惶恐不安的普遍社会现实。

事实上,就在施行土地承包制度,并同步落实配套严密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以来的最近数十年间,在农村社会之中,所有以家庭为单位的每一户农民,在签订了第一期以及第二期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之后,持有农村户籍的全部农民个体,不论是在农村里生活,还是后来去在城市中谋生;也不论是生老病死、婚丧嫁娶,还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必然同样都会被所签定的承包土地使用权三十年不变的合同,及其所相应限定的土地亩数,以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所综合构成、规范、确定、支配的利益格局、利益边界、利益效果、利益选择机制与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现实,所严格限制与局限。

 

因此,依据第一期以及第二期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为一以贯之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所限定,任何持有农村户籍的农民家庭,在儿子成年并必须迎娶媳妇之后,已经承包到的土地必定都是不能因之而相应增加的。所以,已经成家的儿子除了分家另过,并随之而有可能从村集体尚存在的有限机动土地之中,分配到一定的土地并签订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以维持生存发展而外,即使再有孩子出生,所承包到的土地亩数,则同样也是不能因之而增加的。

 

所以,所有分家另过的新立户农民家庭,因为同样都会被承包合同为所确定的有限土地亩数所制约,必然都会在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一个或者二个孩子尚未成年之前的十多年之内,以及在孩子成年之后迎娶媳妇分家另过或者出嫁之前,无论因为怎样的缘故、原因,只要生育的孩子越多,所承包到的人均土地亩数,作为农民家庭有限的生存条件与基础,能够为农民家庭成员提供到的生存发展资源必然就会随之而同步越少;必须被农民家庭成员赖之以维持生存发展的的基本生存发展保障,必然就会因之而同步减损。同时,只能被农民家庭所承受到的各种生存困难就会越多;农民家庭成员所遭遇、承受到的生活障碍程度就会越大。

 

因此,基于土地承包制度,源自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严酷生活现实,自然就会迫使一定要获得、保持生存发展的可持续性,并同样都在渴望、期盼能够不断更好、更长久维持生存发展的所有农民家庭成员,在必须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庭之中的所有期间之内,自然同样都会基于能够持续有效的防止、避免既有生存发展利益长期受损的本能需要,必定同样都会不断自然、本能并不约而同的,持续坚定的拒绝、否定家庭人口继续增加的各种可能性与可行性。由此,正是在人类趋利避害的生存发展本能持续不断的作用之下,认定不应该、不必要生育更多孩子的考量与选择,自然就会相应不断的致使绝大多数的农民家庭,别无选择并自觉自愿的放弃再生育更多孩子的意愿和需要。为此,无暇他顾的着眼于现实生活可持续状态的利益取舍,自然不约而同的就会成为绝大多数农民家庭的同一决定和共有追求。

 

所以,自从实行第一期以及第二期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制度,以及同时持续全面的严格落实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以来,为所有农民家庭只能分别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亩数及其可产出的有限效益所限定、所抑制,持有农村户籍的人口,不论是在农村中生存发展,还是在城市之中发展谋生,必然同样会始终都会从实际的生存发展可持续性与利益格局出发,持续自觉、自愿、自行、主动的压抑内在于心的本能生育意愿,并持续有效的进行限制、避免生育的各种自我约束。由之,农村社会人口持续增长的各种可能性,必然就只能相应不断的、无声无息的随之而持续全面有效的,进入到只会被绝大多数农村人口不断予以人为消退的,前所未曾有过的历史发展新阶段。

 

与此同时,同样为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制度所决定,同样为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所规范,在所有只能持有农村户籍的农民家庭之中,如果有家人去世、出嫁、上学、务工、就业、入伍以及出国,但是,只要农村户籍没有注销、迁离,那么,依据第一期以及第二期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农民家庭所承包的土地亩数,必定都是不会因之而减少的。由此,不论出于怎样的缘故与原因,相关的农民家庭必然都会因为人口的自然或者非自然的减少,而致使剩余家庭成员能够受益得到土地亩数,及其可获取到的生存发展利益相应增加、增多。基于此,持有农村户籍的绝大多数农村人口,自然会不断自行、主动的乐意、乐见家庭成员的减少,同时消退生育孩子以增加家庭成员的动机与意念。为既有的可期的生存发展利益所驱使、所塑造,少生或者多减家庭人口的动机与生存发展选择,自然就会相应不断的得到更为现实、更加有效的支持、鼓励与强化。

 

所以,继第一期三十年不变土地承包合同期满之后,随着第二期三十年不变土地承包合同的继续全面签订与普遍严格施行,进而在一成不变、一以贯之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俞益广泛、深入、有效的硬性限定、规范、约束、调控之下,持有农村户籍并始终都会占据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及其家庭,在最近所历经的差不多半个世纪的生存发展历程之中,为了能够不断趋利避害以及持续更为有效的维持生存发展,自然同样都只能不断反复的从存活所在现实社会环境出发;同样都会依据、按照、围绕着人类必须被不断反复适时、适度、持续有效供给、保障、满足的各种生存发展需要;同样都会持续不断的要在相关生存发展利益选择与追求的主导、支配之下,自然、本能且别无选择、不约而同的,不断明智、坚定、潜移默化并自觉自愿的,致使已经被代代相继的社会成员出于同样的生存发展利益考量,从而自然传承、沿袭了数千年之久的“多子多福”社会传统,仅仅就在短暂的最近数十年之间,便得以被全面并富有成效的彻底消退在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现实生活进程之中。

 

所以,不论不同的社会成员会有怎样不同的见解、认知与判断;也不论当今的各级政府会出台怎样各不相同的应对举措、化解办法,以扭转人口出生增长停滞或者下滑的趋势,在持有农村户籍的社会成员始终都会占据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自然现实之中,基于已经持续了差不多半个世纪的三十年不变土地承包制度;基于正在被继续严格施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一成不变、一以贯之的普遍限定、约束、规范、调控效用与效果,中国社会在已经持续受益于人口红利,从而得以在以往的数十年间,实现了高速大幅度的持续增长已经达致成就极点之际,不仅城市人口所获取、拥有、受益到的好处正在趋于枯竭。农村人口的所依凭到的相对稳定、平衡、可靠的生存发展保障,也在随着农村人口的持续停滞增长以及不断趋于下降的势态,从而致使农村社会的持续生存发展相应不断的遭遇到了越来越多现实困境。其中,越来越多老年人与留守儿童以及成为了农村社会主体人群的悲凉情形,以及不得不空置的老屋,应该正是农村社会因为人口增长停滞、流失而不断自然调落、衰败情境的真实写照。

 

为此,尽管在最近的数十年间,为农村之中以及农牧业生产自然有限的产出、收益所逼迫;为众多俞益兴盛的城市之中,不断趋于繁荣的经济状况与社会成员持续增长的收入现实所吸引、所激励,自然、本能的一定会渴望能够不断达致更好、更长久生活境况的中青年农民,自然同样都会承受到俞益强烈的吸引力与逼迫力。基于此,始终都会占据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持有农村户籍的农民及其家庭,不论是在农村居住还是在城市居住,必定同样都是只能依据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制度,以及一直都在被普遍严格施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而同样都不会因为新出生人口的增加,而得以被分配到能够赖之以代代相继维持生存的新增土地的。所以,已经在城市之中工作、经营、生活并持有农村户籍的农民及其家庭,在只能相应不断的承受着只会俞益高涨的高昂生活压力的同时,通常都是难以甚至无法再回归到农村社会当中去的。

 

因此,随着更多的青年、中年农村人口,为追求并改善生活困境而不断更多的走出农村并进入、迁入城市;随着城市科技事业的持续发展进步,当代农牧业生产对于人类体力劳动的直接需要、依赖,必然会同步持续不断的大幅度减少;随着农业劳动成果的经济成效、收益,相比较于工商业的经济成效、收益,反差只会俞益明显的增加、扩大;随着持有城市户籍的社会成员,可以达致到的生活水准与不易程度,只会持续水涨船高的不断同步提升,仍然还会生活在农村之中的人口,不仅更多的只会成为留守儿童与年迈老人。同时,持有农村户籍的社会成员,愿意生育更多孩子的可能性也会同步不断的持续衰减、消退。与此同时,已经生活在城市之中且持有农村户籍的人口,生育更多孩子的意愿,自然也会与持有城市户籍的人口一道,基于同样的原因,并在同样的生存发展压力逼迫之下,同样不断持续有效的继续归于消退与低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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