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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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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二)

(2008-08-11 15:21:43)
标签:

公用事业

改革

市政

特许经营

经济

分类: 公用事业
(三)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保障体系,是指建立国有公用设施资产安全和设施运行安全的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通过采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为城市公用设施资产安全、运营安全和城市安全。

    1.树立安全意识。公用事业的运行安全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更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涉及到城市安全和城市生态的安全,承租企业和企业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把做好安全工作列入本职工作的内容之一。

    2.建立安全制度。承租企业要建立生产、供应和服务的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建立定期检查,定期巡查,定期维护设施等规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制定鼓励措施,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位职工。

    3.规定合同内容。安全责任要通过法定形式予以明确,政府与承租企业在签定特许经营合同时,要将设施安全生产、产品供应和服务的内容明确写入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承租企业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由于安全事故必然承担带来的风险责任,使之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依据。

    4.政府监督到位。政府监管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承租企业生产运营和作业的安全监管,采用现代化手段和措施,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注意发挥社会公众对承租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确保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必要安全设备。承租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和有关安全设施配备的规定要求,购置和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并对安全设施定期检查,保证安全设备的运转正常,为安全生产提供基本的设备条件保障。

    6.做好应急预案。政府排水监管政府和承租企业都要制定安全生产紧急情况应对工作预案。建立起务实有效的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需要在特殊情况下临时接管的公用设施项目,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跨区域的技术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技术和行政保障。

    (四)政府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体系,是指政府要履行公用设施资产与运营监管的职责,建立监管工作机制,对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项目运营、设施安全、价格调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实行特许经营提供必要和高效的监督保障。

    1.市场秩序监管

    市场准入退出都是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的重要环境,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和退出条件,规定市场秩序,严格操作规程,完善项目竞标制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2.合同签订监管

    排水项目特许经营合同是重要的行政合同,政府同承租企业必须签定项目的特许经营合同。服务内容、范围、质量和标准,服务期限、价格调整程序、安全保障措施等都是合同中的必须条款。合同是政府与承租企业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既是双方权利的法律保障,也是双方义务的法律凭据。代表公众利益、代表公共资源、代表国有资产的政府一方对待合同工作必须十分慎重。

    3.服务质量监管

    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是政府监管的重要内容。政府监管政府要按照有关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建立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检查监测制度,对承租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定点、定时的检查和监测,监测检查结果要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发现质量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限期整改。

    4.信息发布监管

    政府监管部门要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要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完善社会公众咨询和监督机制,以及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检查、监测结果和整改发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有关信息,使特许经营排水项目处于社会监督之下。

    5.资产安全监管

    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要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保障运营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标准;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还要对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进行安全监管。企业改革改制,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职工、企业、国家利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要求,精心制定改制方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不侵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6.运营成本监管

    公用设施运营成本监管是合理确定价格促进企业提高科技含量和运营效率的重要手段。政府监管部门要配合物价管理部门加快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经营者和承租者改革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建立公用事业行业产品和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掌握承租企业的经营成本状况,制定和调整价格提供基础依据,防止成本和价格的不合理上涨。

    (五)价格调控体系 

    价格调控体系,要贯彻“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促进发展”的原则,形成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调整和控制的工作机制和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双重作用。

    1.企业提出建议

    由于社会平均成本的变化,尤其是能源、原材料、工资水平的上涨,增加了承租企业运营成本,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出调整产品和服务价格的要求。

    2.中介提出方案

    社会中介组织按照国家和地方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提出价格调整预案。这个预案是根据收支平衡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平均价格上涨、行业服务平均价格、产品和服务的变化、经营形势的变化、国家和地方税收等因素,在经过全面、准确和详尽的测算基础上提出。

    3.社会公众听证

    方案的提出后,要经过社会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平衡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利益,对弱势群体和家庭要采取相应的补助措施。

    4.政府决定价格

    这是重要原则,也是维护社会公众和承租企业权益的基本手段。公用设施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且属于自然垄断性行业,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必须由城市政府决定,并建立相应的成本监控和调整工作机制。

    (六)法规支持体系 

    法规支撑体系,是指公用设施在实行特许经营的过程中,行政管理的依据、程序、条件、时限等要合法,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并得到法律的保护,为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提供法律保障。

    1.法律法规建设

    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地方人大应当加快城市公用事业立法工作,制订立法计划,尽快出台《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为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监督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为市场公平竞争、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安全、价格调控、服务质量等提供法律保障。

    2.政府制订管理办法

    城市政府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就公用设施特许经营中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制订实施性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以及加强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3.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加强公用设施执法队伍的建设,要充实力量,定期培训,提升执法的装备水平,制订执法检查工作的制度和方案,对公用设施实施特许经营项目执法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4.营造法制工作氛围。

    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是一个新的事务,公用事业项目实法律法规更是新的立法工作和法律知识,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向市场各方主体广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市场各方主体和社会公众执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法律法规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份氛围。

    5.鼓励社会参与监督。

    要将公用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执法情况,置于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之下。通过法制宣传,把法律武器交给社会公众,把群众的自觉维权行动的积极性,变成承租企业自觉执法的外在压力,并同政府执法机构配合,使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项目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七)经营仲裁体系 

    在公用设施实行特许经营过程中,政府与承租(承建)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和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应当建立经营仲裁体系妥善加以解决。根据我国国情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特许经营过程中纠纷的主要机制和主要渠道。它可以有效地及时化解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为双方或多方提供可信的和权威的仲裁决定,为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营和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缓冲和保障。

    1.提起行政复议。

    当承租(承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或决定,发生纠纷和有意见不一致时,承租(承建)企业可就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决定或行政行为向向一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受理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在接到行政诉讼,要在法定时期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之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

    3.举行公开听证。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后要对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进行调查,被调查的行政机关要如实提供要求的相关资料和相关情况。必要时进行时公开听证,听取双方及相关部门申诉客观主张和意见。

    4.做出复议决定

    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在调查、听证等工作基础上,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就原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做出维持、变更、撤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决定或判决是依法做出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5.再次复议申请

    承租(承建)企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承租(承建)企业对行政诉讼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继续向上一管理部门或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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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徐宗威谈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xuzo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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