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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视点.争鸣 |
作者: 陈安庆
来源:南方传媒书院
7月8日,国家教育部最新公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
质量的意见》中,有一句话特别引人注意——在第14条“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里面,规定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一句话教师要敢管、善管学生,这当然是对的,但是也还需警示——中国教师获得教育惩戒权,不等于鼓励教师野蛮暴力惩罚,应当将惩戒行为和体罚或变相体罚严格区分开!
教育从根本上说一种是塑造人的活动。 教育有其自身的规律,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合理地使用惩罚是教师的专业权利和义务。惩戒权,是教师基于特定职业所享有的管理学生权。
当今社会民主化程度提高,师生平等观念盛行,教师惩戒的存在空间也逐渐受到挤压。惩戒与体罚不同,它对学生的发展有积极意义,没有惩戒的教育是有缺陷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2014年,陕西长武,只因老师制止学生撕书,年过50岁的老教师被6名高三毕业生围殴,打断三根拖把。2015年,福建安溪,只因老师制止学生在走廊上喧哗,中学生挥拳痛击老师头部。2016年,陕西宝鸡,只因老师与学生在课堂上起了争执,音乐老师被三名高中生拦在放学路上,以膝盖重击腹部。
每一次辱师事件,过于温良的中国教育都被打得鼻青脸肿。我们爱教育,所以怨教育,怨她竟然无法保全师者的尊严。而中国教育最基本的尊严在于——你是否还有一条底线,在捍卫老师的脸!
我们的教鞭去哪儿了!?
长期以来由于中国教师惩戒权立法缺失,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遭遇困境。这似乎是一个矛盾,好像硬币的两面。 一方面,教师惩戒权的正当行使屡遭质疑,以致不少教师不敢惩戒。另一方面,教师不当体罚学生现象也相当普遍。
教师作为实施惩戒的重要主体,应依法享有惩戒权,这项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公民个人权利,而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所享有的职业权利,基于职业而产生。惩戒,就是通过对不合范行为实施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
我们需要明晰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边界,完善教育权利救济机制,是极其有现实意义的,这有利于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但另一方面,也需要强化教师的法律观念,依法行使教育权利,但是这个权利不是绝对的,是有边界的,“惩戒”不等于“惩罚”,超越边界的权利是无效的,甚至是违法的。比如对学生打耳光、揪耳朵、捏鼻子、罚站、罚晒、罚跪、罚爬、罚跑、抄课文、讥讽、谩骂、威胁、用胶带纸封学生的嘴、让学生吃塑料片、在学生脸上刻字、让学生互打等乱象。
我们国家的《教育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惩戒不是体罚,也不是变相体罚。对于学生而言,虽处于受教育者地位,但作为公民有其独立人格,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对学生的教育惩戒,必须遵循一定原则。
教师惩戒权的行使,需要弄个清楚几个前提:一是不妨碍公共利益;二是不妨碍学生利益;三是不妨碍教学秩序。
除了明显的体罚以外,还有变相体罚,这也是要不得的,变相体罚会使学生心理上受折磨、比如侮辱、罚作业、罚跑步等,这些造成的后果,其实是和体罚相同的。
从实施的目的来看,体罚和变相体罚是通过对犯错的学生进行身体伤害和精神折磨,这是一种侵权行为。比如据媒体报道,深圳一小学生因将学校的显示屏弄坏,老师将他关在食堂的小黑屋中数小时。延安兴华中学,200余名学生因为背不出课文,放学后被留在校内“关禁闭”,持续了2个多小时,期间不让吃饭、喝水、上厕所。
让我们看看国外的情况,美国的教师惩戒权包括:1、口头训诫;2、取消特惠;3、放学后留校,根据犯错误的程度,罚劳动或强迫参加心理咨询;4、惩罚性转学;5、短期停学。
作为教师要明白,“惩”是为了“戒”,惩罚是一种手段,重在教育,以育人为目的,不能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不能是为了发泄怒气而惩罚学生。对学生的惩戒方式和程度,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与程度来定,要注意惩戒事由与惩戒措施相平衡。
具体在实施惩戒,尤其需要尊重学生人格尊严,这是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前提与保证,也是避免侵犯学生权益的一道重要防线。作为教师,应依法行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不得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这实际上是教育法治化发展过程中,教师的教育权与学生的公民权之间的冲突问题,要解决当前教师惩戒权面临的法律困境,应该在立法方面承认惩戒权的法律地位,在执行方面强化惩戒权的程序性,在监督方面,强化法律与师德的规范。
教师对学生失范行为,不实施惩戒会构成失职,若惩戒学生行为被滥用,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从目前来看虽然,教育部明确了中国教师获得教育惩戒权,但是各项惩戒方式缺乏具体标准。缺乏教师惩戒行为具体实施标准的确定,将是实践中惩戒行为容易过激走偏甚至被滥用的一大隐忧,下一步希望具体有更多细化执行标准出台为宜!
教师惩戒权,需要一个明确一点的合理界限。最后,希望相关的立法机关、行政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尽快制定出详细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教师行为,共同维护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让这些权利真正有利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