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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生可开办个人诊所看教师有偿家教政策

(2014-04-20 07:41:07)
标签:

个人诊所

有偿家教

杂谈

分类: 报刊发文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各大医院就开始有高水平的医生到外院或者外地走穴,而且已经形成了约定俗成的价目表。2009年4月6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在医疗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不过长期以来,“医生走穴”并未因“涉嫌非法”而消失。那么,在新的医改框架下,早已存在并处于法律法规灰色地带的“医生走穴”,能否顺利地走进阳光地带?“走穴医生”所在医疗机构的默许,能否变成公开允许?“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规定,现行《执业医师法》和有关文件均规定,医生只能在一个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新医改方案中,这一限制将被探索放开,《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已注册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可以登记3个执业点;草拟稿还规定,医师多地点执业仅限于本省辖区内,医师必须具有副高级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3年以上,同时经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同意才可以申请多地点执业。制定医师多地点执业的相关政策,促进医疗人力资源的合理分流。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在社区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此次鼓励的政策不仅包括在职的医生,也包括退休的医生。“其实这就是一个发挥医生无限潜力的问题,即让在职医生能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外也为患者服务。”

    我国法律层面没有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禁止有偿家教多出现在地方法规和教育行政机关自行拟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禁止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并给出了可以解聘的处罚规定。后来,大约是禁不住社会舆论的围追堵截,正式通过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将此条改成: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家教现象本身无可厚非,但是问题在于有部分教师的出发点不仅仅是教育,而是有偿,因此,家教需要规范。要采取一些更积极的措施,从抓正常的教学工作开始,从严抓起,对事不对人,目标是让教师把份内的事情做好,而不是束缚教师工作之外的事情。不管好校内的事管校外的事是本末倒置的做法。

    我们需要反思的是,没有硬性规定学生在校时间的时候,社会上有有偿家教存在吗?是谁把老师推向的社会?这就是政策的两面性,需要政策制定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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