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能解决科技成果的评价吗?(原创)
(2010-06-18 00: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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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信息对称会计制度教育 |
分类: 教育一家言 |
目前,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不高,大量科技成果没有能进入应用领域,这一问题被大家所关注。科技成果的转化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是交易。我们知道,不可能每一个进行科技成果开发的人都能够在把科技成果开发出来之后,再将其产业化,进行开发应用。这其中存在着一个分工,对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出来的成果,理想的转化模式是推向产业界,由企业去推广。但其间,存在着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问题。
目前采取的方法主要是找专家鉴定评审。这种模式有一定的合理性,一系列各领域专家的评审结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实际上,这种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科技成果作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其本身所具有的固有特性决定的。
首先,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科技成果往往是处在国内、国际行业的领先地位,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分工也越来越细致,每个人在科研领域做出来的东西往往非常小众化,说白了,最熟悉该成果的人只有他,其他行业专家对这一成果不可能很熟悉。另外,由于现在科技成果有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价值等等问题在评审过程中也不可能完全透明公开。而且,我们现在一般都以会议形式评审,评审时间也就半天或者一天,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兼之专家和评审对象的研究领域又有一定的差距,要让专家委员会做出非常权威的判断是比较困难的。其中还不乏程序上人为的干扰,评审结果的权威性会进一步打折。
科技成果如果不能定价,交易就很难进行,我们知道,交易的进行是和双方信息的对称程度相关的,常规的产品,买卖方信息对称度比较高。而像科技成果这种复杂的商品,其信息是完全不对称的,由此,买方认为存在巨大风险,会认为成果一旦不像提供方所描述那样的价值,所有投入就会打水漂。而成果出让方对成果进行了多年的研究,对待成果就像自己产的儿子,非常有感情,往往认为自身的产品及时不是尽善尽美,也是万无一失,即使不能达到万无一失,最多只是有些小问题。在双方认识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这个鸿沟主要由信息不对称造成。
如何缓解信息不对称呢,是否能够消除它?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知道,一项技术成果,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知识产权,因为它受法律保护,其技术内容是公开的,另外一部分是技术秘密,它天然是不公开的。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知识产权保护远远不到位,所以技术出让方更多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自己的技术,在交易前他无论如何不会把技术的核心机密透露给受让方的。事实上,长期以来,技术成果的应用方也不乏大量机会主义行为,如套取科技成果而不去履行对科技成果价值的购买。正因为此,现在国内科技成果的交易产生了很多问题,有数不清的矛盾,甚至产生了许多知名的案例。
评审解决不了科技成果价值确定的问题,信息对称又不可能实现,那么是不是成果的交易就无法进行呢?其实也不是,只是交易不能以一般商品简单交易的形式交易,而应该设置一系列复杂的交易模式,比如说,科技成果在转让初期,对于受让方来讲确实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一不确定性在当时很多是难以确定,但随着成果的履行,时间的推移,这一不确定性能够逐渐明晰。是好是坏,经过一段时间以后能够明了。
如果当初就让受让方出高价,出让方入袋为安,一旦成果出现不尽如人意的情况,受让方就难以接受。同样,如果出让方在出让时先把技术出让,让受让方应用,实现价值,用方实现价值以后如何履行其当时保证的承诺,存在着道德风险,而仅仅以道德进行约束是不够的,而是应当以交易模型来约束。比如说在交易初期,由于受让方对成果的不确定,可以出相对比例比较低的定金,去履行推广、应用这一成果的决心。因为如果受让方在开始一点钱也不出,就说明他对这一成果一点没有信心,如果把这一成果给他,可能就烂在他手上了。如果让他支付百分之百的酬金,那也风险太高,并不合适。一开始出一定比例的入门费则是合适的,以后价值怎么实现可以采用一些成熟的方法,比如说投资分成,签约入股等。所有这些交易方法要依赖于严格的法制和社会诚信的支撑,在这方面,我们现在做的还不够,所以,有关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另外,如果我们不等待这些制度,可以利用一些机制解决这些问题。比如说,对科技成果的最后实现的利益进行回报,为了防止受让方违约,可以用抵押等履约保证形式。以此机制防止受让方采取机会主义态度。但其中细节上又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当初设定了一些指标,如利润、销售额等,这些东西怎么进行考核呢,这一问题的确比较棘手。如果实在一个比较规范的会计制度体系之下,大家都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这些东西都很方便核查。但是,我们现在的会计制度还不太严格,可信度常常还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在运营科技成果时,设定容易甄别的指标,来判定它。其中有一个指标值得考虑,即纳税额。当然,可能新产品新技术有很多免税减税的政策,但实际上影响不大。这已经有明文规定,可以进行折算。由此,纳税额可以反映该企业的收益。
但又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是单个产品的开发,如何分清其与其他产品的相关财务数据?这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说实话现在我也没有较好的对策。包括先前所讲的,以纳税额来考核,实际上现在在税收方面灰色的成分,操作上比较困难。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该企业在税收方面进行了灰色或黑色的行动,它实际上承担了违法的风险。这些风险长期悬在违法人的头顶上压力很大。另外,由于科技成果基于税收进行考核,也有利于激发受让方通过关注产品税收情况,给受让方压力,让其在税收操作上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