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拟挂牌企业有哪些“硬伤”?
(2017-03-09 1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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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三板挂牌 |
分类: 剖析新三板 |
新三板挂牌案例和法律操作都有很实用的价值,但也需要对拟挂牌企业有哪些“硬伤”进行一个系统的认识。
本栏目刊出以后,有读者反馈:这些案例和法律操作都有很实用的价值,但希望对拟挂牌企业有哪些“硬伤”进行一个系统的说明,让人不仅看到树木,还能看到森林。
我们查阅深圳新三板服务中心执行董事、资深律师涂成洲先生所著《新三板案战》这本书,发现其中还真有一章专门讲上述问题。今摘录其要点,供创业者分享。
《新三板案战》简介《新三板案战:操作详解与实例要点》是国内首部全面介绍新三板操作实务的书。在介绍新三板挂牌标准、条件之后,以大量篇幅梳理这些年来挂牌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案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作者为新三板服务中心执行董事涂成洲先生。
新三板拟挂牌企业的“硬伤”
“硬伤”一词主要出现在企业IPO过程中,特指企业IPO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而就新三板来说,挂牌条件已不能再宽容了,也没有什么很高的财务门槛,企业基本都能挂牌,怎会有“硬伤”一说?
其实不然,实践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曾劝退过一定数量的企业,我们团队有过亲身经历。所以,新三板挂牌还是存在“硬伤”的,并非想上就能上。
(一)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挂牌条件标准指引》,拟挂牌企业必须要有持续经营能力,报告期内有持续经营记录,且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如果拟挂牌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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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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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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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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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如果拟挂牌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都将构成新三板挂牌的实质障碍,当然也构成企业生存的障碍。
(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挂牌条件标准指引》,拟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团队承办的众多新三板挂牌项目,不难发现拟挂牌企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合规问题,但大多都能找到相关依据合理解释为一般违法违规行为,通常都不会构成实质障碍,但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外。
实践中,违法违规行为区分“重大”和“一般”主要从以下几个因素综合判断:违法违规的性质、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能够说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拟挂牌企业受到处罚后的态度、是否发生在报告期内、与拟挂牌企业持续经营的关联/影响程度、拟挂牌企业后续规范措施等。
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发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会特别关注拟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环保、质量、安全的合法合规性,对环保、质量、安全等审核趋于严格。拟挂牌公司应关注自身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不可有钻空子的想法。
(三)行业相关法律政策不明朗的
2014年,团队曾承办过一个P2P企业的新三板挂牌项目,股份制改造完成后,最终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明朗、P2P行业风险较高、缺乏监管而被全国股转系统劝退。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十个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俗称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之后,互联网金融企业登陆资本市场的窗口即将打开。
尽管如此,P2P企业挂牌新三板依旧没有明确的法律以及政策支持,所以挂牌新三板的机会窗口目前仍未打开。
针对特殊行业,比如前文提到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在法律、法规、政策不明朗,缺乏行业监管的情形下,建议在承办前提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充分沟通。
(四)存在同业竞争的
实践中,同业竞争问题被业界普遍认为是构成新三板挂牌的实质障碍之一。从众多申报挂牌企业的反馈意见中不难发现,全国股转系统对拟挂牌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一直保持着高度持续的关注。
同业竞争可以在挂牌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建立隐蔽且顺畅的利益转移通道,对挂牌公司的损害以致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损害是无穷的。
实际核查中,对同业竞争的主体判断都采取了扩大解释,不仅仅指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还包括持股5%以上的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近亲属控制的企业。
而对同业的核查,通常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各方面的综合判断,充分考虑客观影响。
如果拟挂牌企业想要登陆新三板,则必须下决心也必须也采取合适的方法将同业竞争问题彻底解决。如果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彻底解决的,同业竞争将构成拟挂牌企业的实质障碍。
(五)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2月8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是全国股转系统对拟挂牌公司的原则性要求之一。
拟挂牌公司不可妄想通过隐瞒或者采取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的方式,规避中介机构及监管机构的关注。
拟挂牌公司一旦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其申报材料就会披露,你根本无法保证没有人不了解内幕,所以这样做风险是很大的。
记得2013年有一个项目最后就败在了这里,中介机构加班加点的工作,好不容易顺利提交了审核,等待全国股转系统的反馈,谁知等来的却是一封举报信。
在回复举报内容的过程中,经过再三考虑,主办券商最终因企业的不诚实行为放弃了这个项目,申请撤回了所有申报材料。企业向中介机构刻意隐瞒相关内容,导致所有的工作前功尽弃,企业也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所以,拟挂牌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可心存侥幸,否则这也将成为企业挂牌的实质障碍。
(六)会计核算薄弱,不规范
尽管全国股转系统对拟挂牌公司没有设置很高的财务门槛,但仍然要求拟挂牌公司要有独立的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定财务制度并有效执行,规范会计核算基础。
会计核算如果违背会计准则和企业具体实务,财务报告就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真实情况,特别是会计政策滥用或错误使用,这必然构成挂牌实质障碍。
今年上半年有家企业联系我们希望可以辅导上“新三板”,让我们和会计师先去尽职调查,然后给出整改意见。
驻场后发现这家企业竟然没有财务部门,没有财务人员,没有合同,从未记过帐,无账可谈。连最基本的财务都没有,更别说要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了,难怪项目一开始连推荐券商都没有。
财务规范是这家企业的首要任务,否则新三板根本无从谈起。
新三板核心规则
核查类型 | 核查内容 | 要求 |
---|---|---|
主体资格 | 股本要求 | 公司法无要求,但有的券商内部会有最低股本要求,申报前注册资本必须缴足 |
经营年限 | 依法存续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 |
主营业务 | 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
股东适格性 | 如实披露,并给出解决方案,确保股东适格 | |
股份代持 | 申报基准日之前清理,并充分合理解释代持原因、清理过程 | |
实际控制人变更 | 如实披露变更的原因、变更前后经营变化情况及董事、高管变化情况,并提示风险 | |
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 如实披露,一般不构成障碍 | |
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 |
如实披露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前后公司的经营情况,一般不构成障碍 | |
突击入股 | 如实披露,不构成障碍 | |
对赌 | 不允许与拟挂牌公司进行对赌 | |
股东出资 | 出资真实、充足 | |
子公司出资 | 按照子公司公司章程,重要子公司出资足额到位 | |
子公司核查 | 业务收入占申请挂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视同拟挂牌主体核查 | |
独立性 | 五个独立 |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场所独立、资产独立 |
同业竞争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存在同业竞争 | |
关联交易 | 减少和规范,大额关联交易必须给出合理解释并保证价格公允,但关联交易比重不宜过高 | |
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 | 家族治理结构 | 民营企业比较普遍 |
重大违法违规 | 最近24个月内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 |
税款欠缴 | 原则上清缴 | |
核定征收 | 一般在最后一年或者一期改为查账征收 | |
劳动用工 | 合法合规,临时用工、季节性用工未强制要求清理,但需要合理解释 | |
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 | 可逐步规范,报告期内出现的问题需合理解释 | |
关联资金/资源占用 | 申报前全部清偿/规范,挂牌前查三次 | |
行政处罚 | 重大行政处罚将构成障碍 | |
未办理资质许可 | 非业务必备的不构成障碍 | |
诉讼、仲裁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将构成障碍 | |
失信被执行人 | 提交申请挂牌文件前必须规范 | |
审核主体 | 挂牌同时定向发行 | 中国证监会(超过200人)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未超过200人)审核 |
再融资(挂牌后定向发行) | 中国证监会(超过200人)核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未超过200人)备案 |
注:本文根据涂成洲所著《新三板案战》一书中有关章节编写。该书将在今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如有需要,请加小助理微信,搜索微信号“szneeq001”。